日本是由山脉构成的弧状列岛国家,冬季来自西伯利亚的寒冷季风因遇到来自日本海南部的暖流,导致日本海一侧常发生大量的降雪和积雪。2006年,沿日本海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暴风雪,在全国的339个积雪观测点中,有23个刷新了自有观测以来的最深积雪记录。
据林野厅调查,约7000处林地有发生雪崩的危险。
日本自然灾害频发,森林也未能幸免。对此,政府为应对灾害,采取了一系列常规措施和应急措施,如建立森林保险制度,设立森林保险特别会计,对灾后恢复给予经济补偿,紧急治山等。
设立森林保险特别会计
森林国营保险的目的是,对火灾、气象灾害及火山喷发灾害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防止因灾害阻碍林业再生产,同时也为了谋求林业的稳定发展。这种补偿有助于森林多种功能的持续发挥。
森林保险特别会计是根据森林保险特别会计法设置的。关于森林国营保险,政府是保险人,可将一部分事务作为法定受托事务委托给都道府县,同时将市町村、森林组合及森林组合联合会作为经办机构,委托其办理发放保险费等工作。
保险契约内容包括:保险人——政府;被保险人——保险目的的所有者;保险契约人——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也可以作为保险契约人;保险目的——人工种植的树木集合体;保险事故——火灾、气象灾害(限于风灾、水灾、雪灾、旱灾、冻灾、潮汐灾)、火山喷发灾害。
灾后紧急治山事业
为防止灾害再度发生,对因灾害引起的新增加或扩大的荒山或发生雪崩的地方,应在受灾当年进行紧急恢复和治理。
实施该项事业的标准为:10户以上人家受灾,事业费限额为:每处受灾地恢复费用原则上不低于600万日元。事业实施主体为都道府县,补助率为2/3。
灾后治山设施恢复事业
该事业是由地方公共团体经营和管理的防止林地荒废设施及防止滑坡设施的灾后恢复工程;适用范围是因异常自然现象导致的设施毁坏。每处恢复费用不低于120万日元。事业实施主体为都道府县,负担率为2/3。
灾后森林恢复事业
依据应对重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等相关法律(重大灾害法)实施森林的灾后恢复事业。其目的是恢复遭受重大灾害的森林。重大灾害系指对国民经济有显著影响的、需要给予特殊补助的灾害,并且是由政令指定的灾害。
实施该项事业的地区为:由农林水产大臣公告的市町村,因重大灾害造成的森林受损额在1500万日元以上,且需要恢复的面积在90公顷以上的市町村(由暴风雨引起的情况下);森林受损额在4500万日元以上,且需要恢复的面积在40公顷以上的市町村。
森林灾后恢复工作主要是受害林木等的采伐及运出(包括受灾当年的4个年度内完成)、迹地造林(同上)、恢复倒伏林木(包括受灾当年的两个年度内完成)、开设林道(以上各项工作所需时间内)。事业实施主体包括都道府县、市町村、森林组合、生产森林组合、森林组合联合会、任意团体、森林整备法人、林业(造林)公社等;补助率为2/3(国家1/2+县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