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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电池设置技术壁垒 涉嫌在华垄断成被告

作者:未知  来源:人民网   更新:2005-1-18 5:36: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原定1月12日开庭的四川德先科技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以及索尼株式会社一案改在下月开庭。

  “由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拒收传票,法院开始启动外事诉讼程序,要先将文件翻译成日文,并通过日本使领馆传递传票。大概要下个月才能开庭吧。”四川德先科技的董事长赵武告诉记者。上海索广是日本索尼在中国的首家合资企业,由索尼控股。“我们告的主要是索尼。”德先的代理律师何志刚介绍。不过,记者尚未得到索尼方面就此事的表态。

  在四川德先科技的民事起诉状上,德先要求索尼在中国立即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索尼”牌锂电池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同时要求索尼在中国停止在生产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时使用智能识别技术。

  “索尼的做法是垄断行为。”赵武说,“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在自己产品上设置一个技术壁垒,阻止我们生产的合格产品应用到他们的机器上去。”

  是否构成垄断

  2004年3月,索尼正式宣布中国市场的数码影像产品已经全部实现本土化生产,ZDC预测索尼未来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还会进一步提升。

  何志刚认为,索尼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每一块电池都附加有智能密钥识别系统,索尼利用其在中国市场的绝对占有率,以此建立相关产品之间的排他性依存关系。该项技术的使用直接导致同行业其他品牌的电池在未解码的情况下,无法应用到索尼数码摄像机、照相机上,否则必须花费高额的解码费用。

  “我们已经投入了200多万元用于破译索尼智能密钥识别系统。这使得每一块电池成本增加40到50元钱。”赵武告诉记者。

  通过在“网购在线”的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品牌电池价格调查统计,索尼牌电池的价格为1123元,JVC为908元,瑞能为670元,而德先科技生产的“品胜”牌电池仅为263元。

  “从263~1123元之间有高达860元的价差。这不是暴利吗?”赵武告诉记者。“如果仅以2002年和2003年索尼销售的数码摄像机和数码照相机共55.4万台,每台配置一块电池计算,那么索尼牟取的额外暴利就高达4.8亿元。”

  在这个问题上,索尼的解释是,“该功能设置是为了避免用户使用假冒产品,造成顾客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的产品可以应用到其他品牌的机器上,比如松下、JVC。唯独不能应用到索尼上面来。以前摩托罗拉曾经在它的早期手机上设置过,后来取消了。”赵武介绍道。“要避免假冒产品方式很多,如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制定国标。这样节省了大量解码工作,缩短设计周期和减少费用,消费者将最终受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

  “索尼只在中国设置了这样的技术限制,在其他国家都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赵武和何志刚告诉记者。

  反垄断法缺位

  “索尼如果不设置这项技术,国内企业的电池可以直接应用到索尼产品上去的话,那么以目前国内企业的成本优势,索尼电池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挑战。”一位行业人士透露。

  “索尼这种捆绑式销售行为,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何志刚介绍。“我们是以垄断纠纷起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反垄断法的立法。”

  挂靠在商务部条法司的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实际上与条法司是一套人马,记者采访了条法司竞争法律处一位负责人。该人士称,目前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商务部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出现什么样标准的情况就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比如是否企业提出就可以开展调查,或者没有企业提出,商务部是否会及时发起并进行调查。目前调查不规范,没有程序和制度性的东西。不过该负责人称,如果我们发现索尼这一行为存在垄断,我们将进行调查。目前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可以等司法结果出来。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反垄断法还没有出台,不能贸然定义垄断行为。现在重要的是要加快反垄断法的立法进程,尽可能使立法更加完备,使反垄断法运用起来减少障碍。(李秀中)
 
    第一财经日报    200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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