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税务调查的要点、进行方式、及被调查的法人对应等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计算机软件应计入资产还是可以直接计入经费?
因为计算机软件属于折旧资产。(参考上期)它的购入价、制作费、以及付随费用等,原则上应计入计算机软件的原价。
所以税务调查时,要事先准备好购入软件时的纳品书、请求书、领收书等,如果是自社开发的软件,要有作业日报,作业报告书,外注依赖书以及软件制作费用的汇总过程表等,以此来推断软件原价计算是否正确。
另外,还要事先检查一下,已经计入在手数料、外注费、杂费等中的费用,是否有属于应计入软件原价中的付随费用。
二、计算机软件的折旧使用年数是否正确?
特别要注意的是购入中古软件的使用年数。我们知道:中古有形固定资产的法定使用年数,可以使用简便法或预估法来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使用年数要比新机器设备的要短。这主要是考虑到有形固定资产有物理性的损耗等因素。但是,软件属于无形资产,很难预估软件的物理性损耗,尽管软件的先进性滞后的可能,但是税法上没有认可取得中古软件可以使用简便法或预估法来计算使用年数。
三、软件的折旧开始时期是否适正?
软件的折旧开始时期是否妥当也是税务调查的重要项目。软件的折旧开始时期与通常固定资产一样,是投入使用日开始计算。特别是自社开发的软件,要准备好明确的制作完成期及纳入使用期的资料。
三、是否正确处理享受IT投资促进减税制度?
我们以前已说过,IT投资促进减税制度,是指在平成15年1月1日起至平成18年3月31日间购入满足规定金额和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电脑等IT设备,可以将取得价的50%作为特别折旧计入当期成本或扣除取得价的10%作为法人税的税额扣除的减税制度。
享受这一减税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在本事业年度中使用。
2.是否满足规定的金额。(计算机软件的规定金额是取得价格在600万日元以上。不过,资本金在3亿日元以下的法人的话,软件的取得价格在70万日元以上)。
3.是否属于规定的对象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