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宣布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地区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地区的氨纶时,应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最高税率为61%。人民日报 2006年10月13日
前三季度中日双边贸易总值1.27万亿元 下降11%财经观察:产业转型中的中日经贸合作前景广阔樽家邦興:中日紧张关系不影响出口2012年1-2月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490.69亿美元日本经济“V”型复苏 有利于中日贸易中国仍是日本第一大贸易伙伴机构称2011年上半年中日贸易额为1631.5亿美元中国与日本之间的贸易总额出现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