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新首相安倍晋三表示,愿将构建中日“全面经济合作协定”(EPA)纳入战略议程。对此,我外交部发言人给予积极回应,表示中日构建“自由贸易区”(FTA)符合两国共同战略利益,愿就此展开政府间研讨。
中日两国的地区战略,存在着现实的“异”与“同”。如何求同存异,构筑共同的战略利益,应是两国展开政府间研讨的出发点。
一般讲,FTA包括两个概念:一是“自由贸易区”,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建立的“封闭”的自由贸易区域。二是“自由贸易协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间达成的“关于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然而从现实看,日本迄今提出的所谓“全面经济合作协定”(EPA),与FTA尚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日本的EPA虽然强调包括FTA的内容,但实践中,日本放在“FTA筐里的鸡蛋数量”,明显少于WTO规定的额度。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FTA进行谈判时,必须将全部贸易领域纳入FTA(一般认可的额度为90%以上),发展中国家则可根据发展阶段的需要有所保留。而现实是,在日本迄今达成的EPA中,日本的农林牧副渔、医疗卫生等产品,不是未放入筐内,就是有所保留。如2001年底,日本签订了有史以来的第一份EPA。根据这份协定,日本对新加坡的工业品出口几乎取得了100%的零关税,而新加坡对日本出口的零关税份额不足90%。尤其是,作为几乎没有农业的自由贸易港,新加坡仅有的“金鱼”出口都被日本排除在外。
其次,通过签订EPA确保日本的“非关税壁垒合法化”。在迄今的EPA谈判中,日本虽然也将部分农产品纳入谈判,但通常采取设定“进口额度”的限制,以此保护日本的低生产率部门。如,2002年,日本与墨西哥谈判EPA时,就对墨西哥的猪肉等农产品设定了苛刻的零关税份额,甚至将墨西哥当初提出的年出口猪肉25万吨的零关税份额要求,减少为年出口8万吨。其超额出口部分则仍执行高关税。而在与东盟各国的谈判中,日本更对泰国的大米、马来西亚的木材、菲律宾的劳务等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事实上,正是基于对日本的这种“单向自由贸易”的不满,韩国于2004年11月断然中止了与日本的谈判,至今尚未恢复。
再次,日本主张的EPA扩大了FTA的概念,也就是在FTA的基础上,将投资规则、金融资本市场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标准甚至会计标准等日本具有绝对优势的领域纳入谈判。其目的在于突出优势,实现制度“统合”,促进对象国按照日本的要求“进行改革”,甚至“搞日式民主”,完成“政策、法律制度”的相通相容。这就是日本学者所主张的“日本化”。
以日新EPA为例,日本不仅规定了日新相互投资规则,而且就新加坡金融市场与东京市场的相互准入也订立了详细的规则,甚至规定了日新贸易、投资要以日元标价、结算。而在与越南的谈判中,日本又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作为谈判的关键内容,以此树立地区知识产权协定样板。与印度的谈判,则更将获取印度的软件人才,列为重点条款。
由此不难看出,日本的所谓“全面经济合作协定”与我们一般理解的“自由贸易区”概念,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安倍在提出建立中日“全面经济合作协定”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强调“必须以中日知识产权协定为前提”。早在2004年,日本最大的企业团体“经团联”就曾发表言论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尚未结束,还不是展开中日FTA的时候”。对日本企业而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释放的市场空间,还远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与其浪费外交资源构建中日自贸区,不如率先争取对中国的金融、电信、服务以及节能环保市场的准入权。很显然,当前安倍政权所着眼的“战略互惠关系”,便直接表现为尽早与中国敲定“新版投资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以此加固其战略优势。
因此,如何协调两国的地区合作战略,找到适应两国经济发展现状的方式,将成为中日展开“战略互惠关系”的共同外交课题。 (记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日本所刘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