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办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日本上智大学名誉教授石田满披露,日本最近的保险业法变革是以保险商品的营销方式改革为中心进行的。
据了解,日本有关保险行业的法律规范是在1900年颁布的,1995年曾经被全面修改,其间的90多年日本的保险业法基本没有什么重大改变。近期日本保险业法围绕保险营销方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规范营销过程
日本保险业法中的“保险营销”,主要以保障保险营销的公正性,防止对投保人(消费者)带来不利后果为目的,其中一系列关于营销的规定,都是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营销员进行的限制。
设定营销禁止行为
石田满介绍到,日本保险业法设定了一些针对人寿保险营销人员、财产保险营销人员以及保险经纪人等的关于保险营销的禁止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主要禁止行为有:虚假的陈述行为;不告知重要事项。为了区别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也可以称之为“违反说明义务”;诱导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换签保险合同的行为,如不把不利的事实告诉投保人,让投保人申请新的保险合同并取消已有的保险合同的行为;承诺给予特别的利益的行为,如承诺给予保险费的打折、回扣等特别利益;为了诱导消费者的误解,对保险合同进行违法性的比较;以及预测投保人的分红和剩余金的分配等行为。这些禁止行为在中国《保险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注重“合同概要”和“唤起注意信息”的提供
当前日本对提供“合同概要”和“唤起注意信息”越来越重视,虽在保险业法中没有设立相关规定,但一直是日本行政监管的方针。
所谓提供“合同概要”,是指保险公司必须积极地向投保人提供为了理解保险商品的内容所需要的信息,如产品的构成情况、保障范围、附加条款、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费;此外,保险公司还应明示分红事项、退保事项以及投资性商品的情况。
向投保人提供“唤起注意信息”,指的是对一些重要信息唤起投保人的注意,进行重点说明。在日本,营销的对象一般以家庭主妇为主,如果妻子一时兴起签约后,先生下班回家表示反对,怎么办?这就需要事先唤起投保人对犹豫期制度的注意。又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病情、带病投保,营销员特意告诉投保人不要告知,这就属于没有唤起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内容”的注意。
此外,唤起投保人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免责条款的注意也非常重要。“因为不清楚保险责任成立时间该如何计算,日本经常有相关的诉讼案件发生。”石田满表示。近十年来,日本关于投连险的诉讼多达数百件。由于投连险与金融市场的变动有直接关系,存在巨大的风险,甚至原来的成本都有可能受到损害,“可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说明的情况不够,投连险的重要信息没有向客户进行说明,才导致如此多的诉讼。”石田满认为。日本监管当局已明确指示,对于免责拒付的情况,保险公司必须把理由向社会公开。
据日本日生基础研究所主任研究员沙银华透露,日本保险业法在最新的一次修改中,已经正式写入“合同概要”和“唤起注意信息”的提供。
取消对银行销售保险的限制
在日本,银行对保险营销是有限制的,有些保险产品可以销售,有些产品不可以进行销售。针对目前日本保险市场出现的一些变化,石田满预言日本对银行销售保险的限制会将完全取消,“银行所卖的保险跟保险公司卖的完全一样”。
石田满认为,银行在销售保险单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如何保护客户利益。“如果银行在向客户贷款的时候,强制客户购买保险,这就损害了客户利益,这在将来的保险立法中应予以重视。”
增设对小额短期保险的管理
“保险行业以外的东西现被纳入到保险行业里面进行管理,这在日本是一个很重要的现象。”石田满称。去年,日本金融厅把小额短期保险纳入到保险行业里面,开始受到日本保险业法的管理和限制。
据悉,日本现有两万多个小额短期互助型的保险机构,这些小额短期保险主要是指保险期限为1年,因疾病或事故造成的高度残疾、死亡保险金上限分别为300万日元和600万日元的人寿、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金额上限为1000万日元的财产保险。过去,日本政府是不干预这类业务的。(谢柳/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