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企业强化社会责任
|
|
|
|
|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连续四年达到10%的高速增长,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随着能源资源和环境矛盾的日益突出,解决好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特别是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问题,是我国今后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近期,商务部研究院组织高层专家考察和学习日本可持续发展经验,一个突出特点是日本企业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CSR)方面已经形成了良性循环机制,并为日本国家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企业的做法
企业社会责任(CSR)在日本是广义的,只要对社会可持续发展有贡献都是CSR的重要内容,如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再生利用、劳动环境、人才培训、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等。CSR已经成为日本企业的一条生命线。
1、CSR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支柱。日本企业具有比较明确的统一的经营理念,就是以生命和地球的生存为核心,在与人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谋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普遍建立了CSR推进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和推进机构,提出CSR经营规划和管理目标,并有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和奖励制度,按年度发布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
2、把CSR与企业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技术与产品优势丰富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新日铁综合利用废气、余热、残焦等建立了塑料回收再生工厂,欧姆龙利用传感技术发展家庭保健、少儿生活安全保障、社会残疾人等社会事业,森大厦的建筑产品就是一个节能、环保、绿化、安全的结合体。
3、把CSR与市场竞争结合起来。企业把推进CSR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松下在2003年就实现了电器产品无氟化目标,这既是为了实现联合国提出保护臭氧层的目标,也是为了更早占领未来市场,决不应该为了眼前利益牺牲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东芝在产品节能环保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虽然有些投入增加了生产成本,但企业更重视产品质量和信誉,更看重节能和环保效果,从长远看这也是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软实力的增长。
二、对日本企业推进CSR的一些体会
日本企业在推进CSR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深入人心,形成制度,可以说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1、政府制定严格的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法律与标准。日本政府从20世纪70年代制定《节能法》以来,随着《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实施,节能法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对产业部门、运输部门、民生部门提出明确的节能义务要求,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执行体制和推进措施。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由此确定相应产品的节能标准,对未达标企业采取警告、公告、命令、罚款等措施。建立节能标签制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节能环保的相应信息,并通过价格机制(日本实施居民生活能源价格高于生产用价格的政策),增强居民节能意识和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和使用。建立节能产品销售商评价制度,由国家颁发经济产业大臣奖或环境大臣奖,公布和配发优秀商店标志,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对中小企业推进节能环保实施补贴、税收优惠、低息融资等制度。
2、企业遵纪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强。企业将《京都议定书》日本二氧化碳排放减少6%的承诺作为责任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指导下,各行业协会提出本行业的节能环保指导目标,各企业制订节能环保目标都不低于本行业的指导目标,并提出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控制物质排放总量的年度减排指标。大多数企业都将节能和环保限制细化到生产、运输和产品使用的具体环节,通过技术创新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或回收体系建设促进节能环保目标的落实。欧姆龙公司提出CSR的三项基本方针:通过事业创造美好社会;企业经营坚持光明正大原则;利用自身优势积极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
3、社会监督体系较完善。一是政府职能部门(如经产省、环境省)具有较强的监督检查职能。二是企业内部建立了完善的CSR推进机构。三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发挥着强大的监督作用。一旦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件,该企业就很难继续生存下去。
4、社会公民节能环保意识强。自觉遵纪守法,努力维护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积极参加企业环保活动。按照生产者和使用者承担责任的原则,全社会已经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废弃物分类回收制度和再生利用体系。日本国民在谈到节能环保问题时都非常自豪,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三、几点建议
我国正处于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时期,要解决好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方面下大决心、花大气力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当前节能环保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现象,恶意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深层次问题。一方面要完善节能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法人的节能环保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推进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绿色产品标签制度。同时吸收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财税、金融、价格等方面,建立一套鼓励节能环保的政策支持体系。
2、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各级政府应该是节能环保的主要责任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完善节能环保的监管体制和服务体系,做到监管和服务都到位。对于造成任何严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企业必须承担损失甚至刑事责任,政府必须承担失职责任。一位到中国投资的日本企业家曾经这样说过,保护环境是企业应尽的义务,由于当地政府没有提出环保要求,也没有提供环保设施,我也只能昧着良心排放不该排放的污水和废气。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很多地方的真实写照。
3、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CSR)制度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积极培养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强化社会责任功能并完善相应制度,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完善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媒体和中介组织的监督功能。任何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或者任何以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借口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都是社会发展所不容的。
4、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一方面,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群体节能环保的知识和意识。另一方面,通过价格利益调节机制提高居民节能环保动力,鼓励和推进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
新闻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上一篇新闻: “日本最牛钉子户”跟飞机较劲(组图) 下一篇新闻: 日本珍贵深海鲨死亡 |
|
|
|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