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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日本记者说“中国经济记者权力真大”(上)

作者:未知  来源:浙江在线   更新:2007-5-11 12:50:24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来自西方国家同行的信息

  上海期货交易所前任老总是新闻记者出身,他在和我交流时说,他接待过日本的经济记者,日本记者说,中国经济记者的权力真大,想报什么就报什么,想怎么报就怎么报,有的报道一看内容就知道记者“超越权限”了;有的报道则很“外行”,话说不到点上;有的轻率地、主观地作判断、下结论,误导受众、影响市场等等。比如,期货是很专业的,市场反映也很敏感,不是什么记者都可以报的,也不是期货领域里的什么事情都可以放到媒体上传播的。应该有专门跑期货的记者,他要经常接受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对此要有研究,这样才能报到点上,才能把握好分寸,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报道不当引发风险和造成市场波动。

  这番话使我联想起西方同行的一些信息。

  近些年,美国新闻界和传媒院校的一些专家、教授常应邀到我国的新闻单位讲课和交流。有一次,美国老师拿出一摞“9·11”的现场照片放在桌上,请中国同行挑选“明天可以上报纸头版的照片”。照片堆里有飞机撞击世贸大厦的,有人从高空往下坠落的,也有死里逃生者的特写等等。我国的新闻工作者大都选飞机撞击大厦和人从高楼往下跳的照片。美国老师明确告知,美国的报纸没有一家选人从高空往下跳的照片,原因是传播这样的照片容易对人的心灵造成伤害。把新闻报道可能对受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使之最小化,是美国新闻界的“行规”,也是编辑、记者的理念。

  巴那金斯基女士是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的教授,也是《西雅图时报》新闻采访部高级主任编辑,有30多年一线记者的经验。在听她讲课时,我问她:中国的新闻报道中有不少消息来源是“匿名”的,美国的情况如何?她明确回答:“这在美国是不允许的。因为这关系到媒体的公信力。你不标明消息来源,谁知道这个消息是真是假?”她说,消息来源要有名有姓,而且尽量用直接引语。如果确实需要保护消息提供者,要经过编辑部讨论,由总编辑批准,这样的情况很少。

  对日本新闻界情况有所了解的朋友说,日本是多地震国家,因此媒体有专门负责地震报道的记者,一旦地震发生,记者首先赶往的地方不是地震现场,而是地震局,到那里去听地震专家在第一时间发布科学、权威、全面和准确的信息,然后迅速向公众传播。他们知道,这是地震发生时公众首先和最想获得的信息。有了这个“底”,记者再赴现场报道心中就有数了。

  西方国家同行的这类信息很多。当然,它并不表明西方国家的媒体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它反映出,西方国家同行注重新闻产品的规范操作,追求新闻活动的有序开展,严防假冒伪劣新闻产品的出笼,努力使受众能及时获得准确、公正的资讯。这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反思“99%饮水机‘有毒’”之类的新闻

  要借鉴,就要比照我们自己的实践。去年6月23日,不少报纸和网站刊登的新华社发布的新闻《设计存缺陷,超过99%饮水机“有毒”》,便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值得剖析。这个消息是浙江一家电器企业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其主要内容是,家用的热胆饮水机,因饮用水在热胆内经反复加热后,会形成“千滚水”,这种水含有重金属砷化物等有害物质,久饮会危害胃肠健康。中国家电协会一位副秘书长和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主任到会,对“有毒论”表示支持。在我国,用热胆饮水机的家庭和人口非常多,而“有毒”两字不仅异常抢眼,且定性确凿,份量很重,关乎无数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此稿一经刊登,立即引起广泛议论和强烈关注,其中包括许多读者和媒体的质疑。如果从新闻规范操作的角度,我觉得起码有这样一些问题值得提出来:这类信息应该由谁来发布?作为一家企业有资格发布吗?“有毒论”的依据是什么,有国家权威机构的科学的实验数据吗?这类饮水机已使用一二十年了,对喝水人的肠胃到底有何影响,有权威医学机构的研究和鉴定吗?对“有毒论”表示支持的两位专家是代表个人还是团体,支持的依据是什么?作为公众传媒得到这样的信息,不经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和鉴定,就可以向公众发布吗?媒体有这个权力吗?发布之后对公众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饮水机行业造成的损害,新闻媒体应负什么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等等。此事后来由国家质检总局出面确认该报道“不实”而了结。但新闻单位应该举一反三,由点及面,强化新闻规范操作的制度建设和职业操守教育,以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再举一例。去年6月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银监会拟发退市令三城商行受警告》的报道,结果导致三家城市商业银行中的衡阳城商行出现挤兑风波,两天半被支取现金1亿多元。这种事情在我国是罕见的,不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还惊动了国务院。事后调查,三家城商行中的“衡阳”应是“岳阳”,是记者在整理录音时弄错了。上海《新闻记者》杂志将此例列为“2006年十大假新闻”之一。但我想,如果记者没有弄错,在岳阳造成了挤兑,此稿的刊登就没有问题了吗?一家商业银行的经营出现问题,甚至要破产,这是可能的,也可以说是很难避免的。问题是对这样的新闻如何报、要报的话由谁报、什么时候报,是有讲究的,是需要规范操作的。这使我想起前些年,在有关对经营不下去的券商被清算托管的新闻处理过程中碰到的一些事。那时我在主持《上海证券报》的报道工作。由于经营不善和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等原因,一些券商面临倒闭。新闻媒体对此很敏感,有的就报了出去,结果造成股民恐慌,担心存在该券商营业部的资金受损,就涌到营业部提款或转户,致使局面混乱,事态复杂化。主管此事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严厉批评擅自刊发此类报道的媒体。他说,对这样的事情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保持稳定,有一套处置程序和方法。即先确定一家券商去托管,托管组进入开展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资金上的漏洞由政府采取措施解决,待一切就绪后,贴出告示告知投资者,以确保局面稳定。有的媒体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就报道某某券商要倒闭了。这种新闻告诉读者的是不完整的和不全面的信息,因而对读者、对社会都是不负责任的,也扰乱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人为地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三家城商行“退市”的报道也是这样,如果这家银行确实经营不下去,政府肯定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局面和确保储户利益不受损失。要报就要将情况了解清楚,告诉读者完整和全面的信息。至于这类新闻该由哪家或哪几家媒体来报,也需要听取监管部门的意见,不是谁抢到谁就发的问题,因为不同领域的媒体受众不同,职责不同,权限也不同,不该你报的,就不应该抢。

  还比如,我国是钢铁生产大国,每年要进口大量铁矿石,“铁矿石价格谈判”令人关注,因为价格高低对相当一批关联产业和公司的业绩会产生重要影响。媒体对此跟踪报道,以满足读者对此类资讯的需求,是完全应该的。问题是,有的报道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不遵守纪律,该送审的不送审,结果无意间把我们的“底”给漏了出去,造成我方与外方谈判时非常被动,甚至使国家利益受损。再如,对小学女学生被教师性侵犯一类的新闻,有的媒体报道很详细,暴露了受害人的真实身份,给受害人幼小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使受害人的家长承受沉重的压力。媒体或许因为刊登这样的报道吸引了一些人的“眼球”,但它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响非常恶劣。

  再比如说,现在各种各样的研讨会很多,而且大都是民间机构举办的,这对活跃思想不无好处。但我们有些报道很不规范,如对出席和演讲的嘉宾,只要有官衔的一律冠以官衔。其实不少人是以个人身份到会的,有些人演讲时还声明讲的是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任职的部门,即与他的官衔没有关系。但报道为了体现“权威性”,往往冠以官衔,读者不知“背景”,以为他的发言代表的是“官方声音”,这是有悖事实的,容易误导读者。至于“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内部人士称”、“消息人士说”之类的匿名消息来源和非直接引语的现象就更多了,使读者真假难辨。尽

  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责任也不完全在媒体,但不争的事实是,这样的现象多了,媒体的公信力就下降了。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这就把新闻工作如何规范操作的命题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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