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先生为朋友李某向旅行社报了名,并为李某作了担保。然而,李某出国后,却滞留不归。为此,旅行社要求担保人邹先生履约,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邹先生赔偿茶恬园国旅经济损失5万元的判决。
2005年1月,为提高出境旅游的成团率,茶恬园国旅与上航国旅约定,出境客源交由上航国旅合并出团。3月,邹先生代朋友李某向茶恬园国旅报名参加赴日旅游,周出具了“保证李某在日期间不发生‘滞留不归’等事项,否则赔偿15万元”的担保书。茶恬园国旅亦为李某的赴日旅游向上航国旅做出同样的担保。
然而,旅行团在日本银座购物后,李某未归。因李某在境外滞留,邹先生向上航国旅支付了5万元。经协商,确定茶恬园国旅赔偿上航国旅10万元。为此,上航国旅又从茶恬园国旅的接团款中扣了5万元。
茶恬园国旅平白无辜损失5万元,当然迁怒于邹先生,故诉至法院,要求邹先生承担担保责任,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邹先生辩称,其只对李某参加茶恬园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承担保证责任,而李某参加的是上航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所以茶恬园国旅没有履行其合同,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自己从未同意也不知道李某参加的是上航国旅组织的赴日旅游,直到交付5万元担保金,茶恬园国旅给的是上航国旅出具的收据时,才发现问题。因此,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茶恬园国旅虽未与李某书面约定该旅游合同将由上航国旅履行,但其将李某在内的客人交由上航国旅组团赴日旅游,李某已接受并实际赴日进行了观光旅游,所以李某应当知道并且也同意由上航国旅向其履行提供赴日旅游服务的义务。现茶恬园国旅与李某间旅游合同的部分义务,已由上航国旅适当履行,且李某又已受领,故该项合同债权已实现。因此,邹先生提出其所担保的主合同茶恬园国旅没有履行之抗辩,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