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决定对日本等地进口丙酮征反倾销税。公告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P&BCHEMICALS, IN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9年6月26日,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向商务部递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司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其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对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原申请人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发生变化和倾销幅度已经降低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