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娶20多岁的中国女子艳翠,50岁的日本男子龟田给她买戒指、买车、买房,不料艳翠突然拒绝婚事,龟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艳翠返还龟田61.5万元及利息。
2007年,龟田与艳翠在酒吧相识后相恋,双方随即谈婚论嫁。为筹划婚事,龟田购买戒指两枚,又斥资为艳翠购买车辆,购置婚房。去年2月6日,龟田从日本将巨资分别汇入自己和艳翠的账户。2月14日,艳翠购置了一套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艳翠。之后,艳翠突然变卦。于是,龟田诉至法庭,要求艳翠返还钻石婚戒一枚,同时返还婚约礼金61万余元及利息。
艳翠则辩称,双方仅为一般朋友关系,不存在恋爱与结婚之说,龟田以结婚为目的给婚戒及礼金的情况不属实,且未向龟田索要任何财产。购车款8.5万元是龟田赠与的,她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书面证据,龟田“赠与”艳翠53万元可以认定。龟田提供的发票和银联签购单,仅证明了曾购买了两枚戒指,但不能证明其购买后已交给艳翠,故对给付戒指这节事实,难以认定。龟田交付艳翠财产,表面上系赠与,实质上是附有“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的条件。而艳翠在接受大额款项的赠与时,不可能对龟田的目的没有感知。现艳翠否认和拒绝恋爱关系和婚约,使龟田赠与财产所附条件无法成就和实现,故龟田赠与的民事行为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