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24日就在二战期间被强掳到福冈县做苦役的45名中国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一案作出最终裁决,驳回原告方诉求。
2003年2月,45名中国劳工向福冈地方法院提出索赔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三井矿山公司和三菱矿业公司(现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公开谢
罪并进行赔偿。日本福冈地方法院2006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强掳劳工和强迫劳动的事实,但却以“诉讼时效”已过和“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不服,向福冈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009年3月,福冈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强掳劳工和强迫劳动属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违法行为,但判决参照最高法院2007年4月的判例,仍支持福冈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原告方随后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
由于此次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审判决,原告方至此最终败诉。
此外,日本最高法院当天还就另一起二战期间日本政府和企业强掳中国劳工到长崎县进行强制劳动的诉讼作出决定,不受理原告中国劳工一方的上诉。这起诉讼就此也以原告败诉宣告结束。
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组(现西松建设公司)中国劳工索赔案中,以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了索赔权为由,认定受害人的个人索赔权也因此丧失,裁定原告败诉。这一判决对此后的其他一系列二战中国劳工对日索赔诉讼原告方产生了极其不利影响。对此,中国政府一直反对日本法院单方面对《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中国放弃对日本战争赔偿要求的条款随意解释,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