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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警察枪杀中国人案审理陷混乱

作者:王婧  来源:中新网   更新:2010-12-24 13:05:1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2006年6月23日,日本栃木县警员平田学在盘问中国研修生罗成时遇到抵抗,于是开枪将其射杀,罗成死时年仅38岁。之后,此案引发广泛关注。

  2010年10月的公开审理中,检方应被害中国男子家属的要求,以“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虐致死罪”将栃木县警察本部巡查长·平田学告上法庭,而平田学则陈述了开枪的正当性,主张自己无罪。最终审理没有得出最终定论。

  据来自日本《下野新闻》的消息,12月21日,此案的第4公开审理在宇都宫地方法院开庭。检方相关人员指出“平田学开枪时不符合枪械使用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正当防卫”,要求法庭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而辩方则继续坚持主张“当时开枪是符合法律的正当防卫要求的,因此无罪”。据悉,最终判决预计将在2011年2月10日得出。

  案件庭审争论的焦点依旧是围绕平田学开枪时候的事实关系认识的不同,以及开枪行为是否符合《警察职务执行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检方指出“按照当时的情况,平田学完全可以使用警棍来应对,应该采用鸣枪示警。开枪射击完全是没有必要的举措”。并且指出当时平田学与死者罗成的距离仅有两米,“开枪行为显示平田学当时是具有攻击意图的”,检方还举证,通过罗成头顶部有伤口这一事实说明了在受到枪击之前,罗成“双手举着石头”,强调其并没有对平田学生命造成任何具体的威胁。

  法庭上,受害人罗成的律师也陈述了意见,请求法庭对平田学被告判处5年有期徒刑。

  而平田学的辩护方则指出“当时罗成反抗行为激烈,并且距平田学距离很近,存在一下子将石头扔过来威胁平田学生命的危险”。而参照日本法律以及警察厅的规定,当时符合“可以不事先鸣枪示警而直接采取措施,为了逮捕嫌疑人可以开枪”的相关条文规定,而平田学开枪射击其大腿部位也符合“对必要性进行合理判断后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2006年6月23日下午5时许,日本栃木县鹿沼警察署平田学在西方町真名子路上巡逻时,发现两名中国男子形迹可疑。当平田学上前盘问并欲以“妨碍执行公务嫌疑”逮捕其时,中国研修生罗成试图逃跑,且为了阻止平田学追赶,罗成举起路边石灯笼的顶盖欲砸向平田学。平田学在向其发出警告后开枪,击中罗成腹部,罗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不治身亡。(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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