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报道,近日,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称由于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该公司拟召回其生产的部分含有“杜鹃醇”成分的美白产品,并称含有上述成分的产品均未在中国市场销售。
总局立即对此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佳丽宝公司确曾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过化妆品新原料“杜鹃醇”(化学名称:4-(4-羟基苯基)-2-丁醇)的行政许可申请,但未通过安全性审批,含有该成分的化妆品均未在我国获批上市销售。
总局同时约谈了佳丽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佳丽宝公司继续加强对其新研发产品的安全性评估及上市后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消费安全。
新华网 2013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