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本拟建立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很多国家通过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日本原有的消费者公益诉讼诉权范围有限,为此,日本决定通过立法赋予消费者组织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这一立法引起了日本企业界的担忧和不安,他们认为不周全的立法可能引发滥诉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甚至日本的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消费者组织将被赋予
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权
2006年,日本建立了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制度,符合一定条件且进行了诉讼资格登记的消费者组织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起公益诉讼,但诉权范围仅为请求禁令。
也就是说,消费者组织仅可以针对经营者使用不当格式条款行为和不当销售行为提起诉讼,通过请求停止使用不当格式条款,或请求改正不当经营行为来防止消费者权益受损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由于消费者组织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致使在一些群体性消费者侵权事件中,众多消费者的损失难获赔偿。因为,消费者个人损失额可能很小,起诉维权往往得不偿失。消费者个人的忍气吞声往往使经营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这是由于企业商品销售量极大而起诉的消费者数量极为有限。
日本消费者厅认识到了原有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在消费者群体受害事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应赋予消费者组织损害赔偿请求权,提高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日消费者厅提交法案
有望今年年底前通过
对此,有关立法工作从2009年正式展开,2013年2月11日,日本消费者厅向国会提交了“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特例法案”,该法案有望于今年年底前通过。
根据“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特例法案”,消费者组织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不履行契约义务产生的损害赔偿;基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损害赔偿;基于侵权且符合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等,但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泄露个信息以及有价证券报告书虚假陈述引发的损害赔偿也不适用于消费者集团诉讼。从立法草案的规定来看,更确定地说,损害赔偿型集团诉讼更适合那些令经营者返还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金的群体纠纷案件,避免消费者个人因损失额小而不愿意维权但企业却因此获得巨额利润的现象发生。
企业担心新的立法
不利于经营和发展
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无疑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日本的企业却忧心忡忡,因为原来的禁令型公益诉讼仅仅是令企业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而这次新的立法却可能使企业“伤筋动骨”。
早在今年4月,在日本消费者厅向国会提交法案后,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商工会议所等7个经济团体便向国会提出建议,请求暂缓审议有关法案。
这7个经济团体认为,不否认在群体性消费者受害事件不断增加的当今社会,有必要建立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但必须对建立这样一种制度进行认真研讨,不能草率立法,否则可能会因滥诉问题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对日本经济带来不利影响。
7个经济团体还直接指出了立法草案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在未经过消费者个人授权的情形下消费者组织提起诉讼是否合理,成为救济对象的消费者范围不明确,法律一旦实施那么实施前缔约的消费者被害可否获得救济尚不明确等。
日本应庆大学教授岩本隆在2013年的一项调查中发现,如果导入损害赔偿型消费者公益诉讼,日本企业将遭受至少19兆日元的经济损失。这一调查结果显然进一步加剧了日本企业对集团诉讼的恐惧。企业界表示,日本政府近些年来倡导经济再生计划,力图创造就业环境、提高工资、增强企业活力、推进经济增长,但设计不合理的集团诉讼制度将影响企业的资金积累、减少投资活动,最终将影响经济再生计划的实现。
对损害赔偿集团诉讼表现出不安的还包括在日美国企业,这些企业认为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就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诉讼可能成为律师获取高额报酬的工具,而消费者个人往往难以获得足额赔偿。
而且,出于诉讼成本的压力,即使企业行为没有违法,在一些情况下也不得不与原告和解并支付巨额和解金。
在日外国企业担忧,日本一旦建立起损害赔偿型公益诉讼,可能会出现与美国等国同样的制度运作问题,企业将为此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因此,这些企业呼吁相关立法必须慎重。(陶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