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审理强掳劳工案的法律依据
管建强说,中国法院对于受害劳工诉三菱公司一案,因侵权行为包括在中国境内等理由而享有管辖权。在程序性方面,管辖权问题不会成为法律障碍。在实体法方面,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依据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国内法方面,若是要依据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当时的法律是《中华民国的民法典》,然而新中国政府的建立是用革命的方式推翻了前政府,因此在法统上不能继承前政府的法律,因为前后两者具有敌性的关系。
新中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颁布的。根据大陆法系一般存在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若此案适用《民法通则》的侵权责任实体法,可能会遭到质疑。然而,一部法律是否能溯及既往取决于该法律的规定,或者立法机关的明示。《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表明了该法对于法律颁布前的侵权行为受害者是给予保护的。
至于“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包含中华民国统治时期,可以有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第一,有国家立法机关专项立法予以明示;第二,由管辖法院对这一问题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司法解释;第三,本案管辖权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上阐述适用《民法通则》侵权法律责任的理由。相比较而言,前两种途径更具权威性。决定《民法通则》是否可保护中华民国的侵权行为受害者的问题完全是一个国家的内政。其次,国际法方面,19世纪国际条约中开始订有一些谴责和制止奴隶贩卖的条款,如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有关文件、1841年《制止非洲奴隶贸易条约》、1885年《柏林公约》和1890年《布鲁塞尔公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19年《圣日耳曼公约》规定,各签字国承允设法完全消灭奴隶制度和海上与陆上的奴隶贩卖。1926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签订了《禁奴公约》,规定各签字国承允禁止奴隶贩卖和,终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并逐步和尽速地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虽然当时日本没有参加该公约,但是禁止强掳强迫劳动的规范至1940年,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此外,从国际人道法的渊源中也能找到不少占领军不得侵害平民利益的一般性规则。可见,中国法院管辖、审理此案并不缺乏实体法依据。
中日两国真正友好需要法律保障作基础
据管建强介绍,目前,已有63名受害劳工执意追究三菱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先后获得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据悉,康健律师代理的集体诉讼案件的原告人数在近期仍有数十人的追加。值得一提的是,原告中有9名耄耋之年的幸存者坚持诉讼方式讨还公道的顽强意志令人感动。出于人道和帮助他们讨还公道,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东方毅军事法研究中心向海内外呼吁集资捐助。海内外热心人士在很短的时间内捐出了90万元人民币。由此,每一位幸存劳工将获得1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这也说明劳工在中国法院追究三菱公司法律责任是得到社会广泛支持的。
为了使得民间集资捐助公开透明,这次活动还专门请来了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财务运作的见证,并已在近日将相关文件反馈给每一位捐助人以示尊重和感谢。
管建强借此呼吁社会各界支持中国受害劳工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加害企业、并期盼中国法院加快立案审理的步伐。他表示,通过国内司法机构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不仅是给历史一个交代,同时也是维护中国政府威信的机遇。依据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和内政不容干涉,该案的依法判决将不会根本性地影响中日关系。
管建强教授说,中日两国人民真正友好关系的到来,必须是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将历史事实和法律责任进行法律层面的锁定,才能真正教育日本人民。他还认为,即使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加害企业的法律责任也不意味着制造中日两国民间的对立。厘清事实,明确是非,这才是中日两国人民未来长期和平相处的基础。
本报北京9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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