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问题是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经济恢复与发展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为了破解僵尸企业问题,日本政府初期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解决银行巨额不良债权上。由于政策重心的错位及其滞后性,不但不良债权问题没有得到较好处理,僵尸企业问题也越发严峻。小泉内阁上台后总结前期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政府、银行、企业三方联手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对策措施,取得了较好效果。
孙丽在文章中指出,20世纪90年代,由于日本股市泡沫和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许多企业资产估值严重下降,有的甚至濒临倒闭,为避免不良贷款激增,日本的银行界选择了持续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的政策,由此导致大量僵尸企业出现。此后十余年里,受制于僵尸企业,日本经济增长十分缓慢,进入“失去的十年”。直到2003年左右僵尸企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之后,日本经济才开始有起色,并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保持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日本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时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也有着深刻的教训。虽然中日两国的国情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如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成熟,而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完善之中,但从僵尸企业问题产生的原因、影响等方面来看,中日两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中日两国都重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日本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如何采取措施及时有效解决僵尸企业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处理僵尸企业问题要找时机,政府要果断出手,尽快制定路线图
中国应借鉴日本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经验教训。一方面,既要对僵尸企业问题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并及时处理,更要找准僵尸企业问题存在的重心或者说症结所在,找准僵尸企业问题的治理方向,对症下药。另一方面,要结合僵尸企业所处的行业生命周期及僵尸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行业和僵尸企业发展前景,分类施策,有保有压、有扶有控。对于产能落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僵尸企业,应当机立断停止“输血”,并在政府的引导下将淘汰落后产能和促进“双创”有机结合,将生产资源投向新兴产业和创新领域。因此,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时,政府要在科学判定其问题症结的基础上,尽快制定路线图,果断而及时地出手解决僵尸企业问题。
二、及时成立专门机构,依法处理僵尸企业问题
日本政府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成立了专门机构——产业再生机构,并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确立涵盖处理僵尸企业问题各个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框架,以确保有法可依。如在处理日本航空公司案时,就是通过这个政策框架,走司法程序对其进行企业重整,从而使其摆脱困境、重新焕发活力。
三、“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密切配合处理僵尸企业问题
日本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十分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识别僵尸企业,以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处理对策。同时,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又不是简单地完全由市场机制说了算,简单地把僵尸企业推向市场,而是充分发挥政府(包括银行)的作用来拯救僵尸企业。日本政府主要通过颁布《产业再生法》《公司复兴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在国家层面建立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指向明确的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行动框架。在市场机制“无形的手”和政府(包括银行)“有形的手”相互配合的框架下,大部分负债的僵尸企业通过三方的共同努力较快地恢复了活力,也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也应充分发挥“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的联动作用。
四、政府和银行通力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强化银行的预算硬化
日本政府和银行通力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方法主要有:(1)剥离银行不良债权;(2)在剥离银行不良债权之后,为了避免大范围的银行倒闭和信贷萎缩,政府为这些银行注入一定规模的资本金;(3)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为特定僵尸企业注资;(4)为了配合注资,政府加强了金融监管,以减少注资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防止注资带来道德风险问题以及再催生出一批僵尸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和银行通力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规定,对于大幅偏离“健全化产业计划”的银行,政府有权要求其进行业务整改。如果同一家银行连续接到业务整改的命令,银行管理层就要被问责。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银行的经营效率,既控制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而继续对僵尸企业放贷,也防止了僵尸银行问题的滋生,从而比较有效地解决了银行的预算约束软化这一滋生僵尸企业的问题。
中国应汲取日本在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了防止银行继续向僵尸企业发放贷款,要对银行系统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银行放贷的质量进行彻底把关。特别是要阻断地方政府对辖区内银行的行政干预,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银行体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政府和银行要携起手来,通力合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提高银行防范风险能力,强化银行预算硬化,铲除滋生僵尸企业问题的土壤。
五、妥善处理好规模庞大的僵尸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日本在处置僵尸企业问题时,把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列为政府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重点目标。日本先后颁布了《零短工劳动法》《雇佣派遣法》《合同工保护法》《能力开发促进法》《职业训练法》《教育培训补贴》等多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劳动法,加强职工培训,发放教育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再就业,为顺利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提供了条件。
中国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创造职工自由转换工作岗位的条件,开发本行业外的领域,利用计时工和派遣工,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弹性,为此要重视职工基本工作技能的提高。同时,为了回避自动辞职和被解雇等剧烈的雇佣调整方式,企业可采用调整劳动时间、重新安置、外派和转职等手段,还要把处理僵尸企业问题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改革、打破福利制度的地区封闭性、完善社保体系等结合起来,为僵尸企业问题的有效处理创造条件。
六、鼓励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尽量少采取使其破产的措施
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过程中,日本主要鼓励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尽量少采取使其破产的措施。具体做法是:一是先给僵尸企业免除银行债务,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坏账处理,受损并减少的银行资本金要么增资扩股,要么由公共资金注入来弥补;二是裁减员工、出售固定资产;三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很明显,裁减员工和出售固定资产确实有助于企业恢复正常。但是,减少高层管理人员的分红对僵尸企业的恢复却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即可能导致管理层消极怠工,不利于僵尸企业走出困境。因此,对僵尸企业重组的目的是为企业再生提供通道,而不是简单地对其实施破产处理。中国在处理僵尸企业问题时,应妥善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尽量减少社会动荡。如果要对僵尸企业进行破产处理,应严格按照破产法对僵尸企业实施有序退出;对那些政府不得不救助的企业,应在符合破产法制度与程序的基础上进行融资支持、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债务冲抵。
(作者系辽宁大学转型国家经济政治研究中心、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孙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供本网特稿,原标题《日本处理僵尸企业问题的经验教训研究》,载于《日本学刊》2017年第3期,全文约2.6万字。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