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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苦战5年终获胜利 软件维权之路任重道远

作者:未知  来源:IT时代周刊   更新:2006-9-11 14:40:37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来源:《IT时代周刊》】

  《IT时代周刊》记者/张飞扬(发自北京

  5年之后,方正终于洗脱“陷阱取证”罪名,对高术公司的诉讼获全胜并获赔60万元,有力地打击了盗版者的猖狂,对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场诉讼期长达5年的软件侵权案,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3道审判程序,近日终于有了定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提审后作出终审判决,方正全面胜诉北京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洗脱“陷阱取证”恶名,并获赔60万元。

  为什么一场普通的软件侵权案,竟然能耗费5年时间?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定高术侵权成立,另一方面又否定方正 “陷阱取证”的合理性,本身是不是一种矛盾?

  不管怎样,方正的胜诉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仅为国内软件行业维权树立了一个典范,同时也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借鉴,有利于打击盗版者的猖獗行径。不过,这并非代表今后的维权路就会一帆风顺,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5年维权路

  “方正诉高术案”无论是赔偿标的、涉案金额,都是迄今为止国内影响力最大的软件侵权官司之一,该案在立案伊始就吸引了IT业界、媒体和大众的目光。 但这一天来得太漫长了,方正为此足足等了5年,其中的付出和艰辛难以言喻。

  事情可以追溯到1999年,高术在这一年5月前是北大方正软硬件的代理商,代理销售国外激光照排机,同时也配套销售北大方正的RIP、字库等软件产品。1999年5月,其代理关系终止。

  方正集团是国内为数不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一定规模的骨干软件企业,近年来一直受到盗版的侵害,特别是其自主开发的核心软件,据估计因盗版造成的损失每年达数千万元。

  2001年初,方正集团的核心产品激光照排系统软件遭遇疯狂盗版,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虽然高术代理关系终止了,但方正发现高术仍旧在出售RIP软件。方正集团曾向有关部门举报盗版者高术的违法行为,但由于缺少证据,只能无果而终。

  2001年9月24日,方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表明,高术从1999年1月至2001年9月,共销售82台照排机及13套照排系统软件。方正认为,高术每销一台照排机就存在搭售一套盗版软件的可能。

  2001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北大方正采用“陷阱取证”取得的证据,并对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高术实施安装盗版软件的公证过程和公证内容予以确认,认定高术侵权事实成立,一审判决方正获赔60万元,创下软件侵权案赔偿额的新高。之后,被告高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虽然认定高术侵权事实成立,但否定了方正工作人员和公证人员匿名购买设备以获取被告侵权证据的取证方式,认为此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并认为高术公司销售盗版软件的数量难以查清。故将赔偿额骤降为13万元,且没有支持北大方正、红楼研究所为此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方正认为二审判决不合理,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方正取证方式合法,高术赔偿方正经济损失60万元。

  “陷阱取证”惹争议

  为了取得侵权证据,方正让其员工以个人名义向被告购买激光照排机。被告方为其进行安装,并应要求在原告自备的计算机内安装了RIP软件和方正文合盗版软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与此同时,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这次购买、安装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证据进行了保全。正是在对这份“陷阱取证”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应该被采纳上,法院之间的意见产生了分歧,方正为此苦苦等候了5年。

  2001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术侵权事实,认为方正的取证方式虽然是“陷阱取证”,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故判令高术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被告高术公司不服判罚结果,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8月终审判决出来,法院认定高术的侵权事实成立,但却把方正的取证方式定为“陷阱取证”,结果赔偿金额降至为13万元。

  至此,“陷阱取证”成了一个流行的名词,被炒得沸沸扬扬。方正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把“陷阱取证”定为错误的取证方式,其结果难以令人信服,更会助长盗版者的嚣张气焰,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陷阱取证”究竟是对还是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程永顺认为方正的取证方式不合理:“方正的取证一旦被广泛使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这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他认为方正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如请求法院代为取证,或者配合当地工商、公安部门一起取证。

  业界人士认为,由于软件业具有独特的易扩散性的特点,发明人殚精竭虑多年努力的成果,盗用者不需要任何付出就可完成整个仿制过程,并拿出去用以赢利。对这种侵权行为,不把盗版者罚得倾家荡产,是不会起到威慑作用的,也保护不了技术创新者。

  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个特征,这就要求所有事实都得在被取证人原本就有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之内,不得以引诱、欺骗、强迫等方法收集证据。方正并未暴露真实身份,而是以一般顾客的名义去购买侵权产品,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把这种取证方式简单地定义为“陷阱取证”,似乎不妥。

  有专家认为,这种行为不宜以“陷阱取证”草率概括,一是此概念易使人产生误解,认为此种取证方式并不合乎法律和道义,从而对权利人为维护正当的权利而采取的合法手段产生不良的印象;二是“陷阱取证”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不宜在判决文书中直接对取证方式加以此种定义。

  意义深远

  软件侵权方正胜高术这一典例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了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方正花费5年时间,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取证,狠狠地打击了盗版行为。此案的最终判决认定了方正取证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有深远影响。方正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为维护自身权利锲而不舍的精神,值得所有企业学习,也为中国IT企业树立了一个榜样。

  很多时候,一些企业怕取证麻烦,甚至认为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打官司,不值得。盗版之所以一直猖獗不止,就是抓住了人们的这一心理。

  作为对中国法律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该判决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于中国各级司法机构审理同类案件有着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构,最高法院作出该判决充分表明中国司法机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导冯晓青教授认为,此案弘扬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写道:“方正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不仅取得了高术天力公司现场安装盗版方正软件的证据,而且获取了其向其他客户销售盗版软件,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证据和证据线索,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加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

  维权路漫漫

  今年3月,《2006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文件以中、英文向国际社会发布。该计划传递出强烈的信息:中国整肃侵权行为的“铁腕行动”将不断升级。这对软件维权是一个好消息!

  尽管方正取得了最终的胜利,为我国软件知识产权维权树立了榜样,为以后各企业维权提供了参考意见。但今后维权路依然还很漫长。方正为此案耗费5年的时间,也凸显了软件知识产权取证的复杂性。此外,法制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仅为一个“陷阱取证”争议多年,也暴露了法制的滞后。毕竟,大多数企业在经济实力上是无法与方正相比的。

  “只有社会为企业创造一个合理的、参与正常市场竞争的环境,软件企业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循环,中国的软件企业才能逐步发展壮大。”要想取得软件维权的全面胜利,还需国人解放思想,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动出击。中国政法大学一教授认为,打击盗版最好的办法就是消灭盗版者赖以生存的环境,这需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

  路就在脚下,软件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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