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十九日电 商务部十九日公布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案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根据初裁决定,自十月二十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四十点八三)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应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出的申请,商务部于今年四月十八日开始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电解电容器纸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二00六年版)》四八0五九一一0税号项下,一般用于电解电容器中吸附电解液的基础材料,并与电解液一起构成电解电容器的阴极。(记者 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