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一网站论坛上,有网友发帖邀人一起自杀,让人不禁捏了一把汗。好在发帖多日,回帖人纷纷开导、劝慰发帖者,无人附和。“相约自杀”会不会引发法律后果?由于个中情节不一,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
没有勇气单独自杀 网上邀人一起轻生
10月30日,一个名叫“最后邀请”的网友,在青岛某 网站的论坛上发出了《无意勿进!有想一起自杀的吗?》的帖子。他说“想用精神类药物或一氧化碳的方法……结束……没有那么多勇气,想找到一起做伴的人。”
帖子立即引起众网友的关注,5个小时内点击量超过了600次,有50多人跟帖,嘲讽、劝慰的都有。但“最后邀请”似乎去意已决,面对众人关注,他回复了一句:“麻烦各位了,无需多言,有意者留纸条,有计划的请说明”,随后再无音讯,好在一直没有人接受共赴黄泉之约。
每40秒钟一人自杀 有人网上相约轻生
据联合国有关方面统计,自杀列人类死亡原因第13位,也是导致15岁至44岁人群死亡的三大主因之一。全球每年约有90万人死于自杀,这意味着每40秒就要发生一起自杀事件。
通过互联网相约自杀的事件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从关岛到荷兰都有发生,但日本最多。日本也是高自杀率的国家。据报道,自1998年以来,日本年均自杀人数超过3万,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倍多。
日本许多民间救助组织在预防自杀方面发挥了作用。其中最大的一家“生命热线”在全国有50家中心,吸收了400多名志愿者,热线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
在重庆,也有类似的志愿者组建的“危机干预热线”,每年有不少市民打进电话倾诉求助,寻求心理安慰。
相约自杀有人存活 未死者犯故意杀人罪?
“自杀本身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评价,但与自杀相关的一些行为,就可能受到刑法的约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李永升教授表示,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眼睁睁见对方自杀死去,这位存活者就构成故意杀人。
李教授强调,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
引诱教唆他人自杀 没有动手也要算犯罪?
李教授介绍,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非法的。不管后果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上述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只是,受害人如果没死,算故意杀人未遂。
因此,他人若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
李教授说:“我认为,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但引诱、教唆者自己根本没打算死,与对方打算自杀但未遂,则没有定罪和量刑区别。”
提供工具帮人自杀 属故意杀人罪从犯?
李永升教授认为,在相约自杀中,还有一种情形是轻生者没有勇气自杀,托人帮忙杀死自己。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病人不想活了,医生帮助实施“积极安乐死”,也应定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量刑包括3年至10年、10年以上直至死刑。李教授认为,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