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是通过对天然资源的消费加以控制,降低环境负荷,确保国民现在及未来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对于能够回收的资源必须回收,对于能够重新利用的资源,必须加以利用;对于不能再利用、只能烧掉的部分,要回收和利用由此产生的热能;对于无法加以利用的部分,以妥善的方式进行最终处理。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了企业应承担的五项责任和义务:(1)企业有义务为循环利用资源采取必要的措施,自觉抑制废弃物的发生。(2)对于制造和销售产品、容器等的企业,要努力提高产品或容器的耐用性,同时要标明产品和容器的材质与设计,以便被淘汰后能够回收和再利用。(3)制造和销售产品或容器的企业,有义务通过以旧换新等形式予以回收,并采取措施加以循环利用。(4)只要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属于可以循环利用的资源,企业不得以某种借口拒绝使用。(5)对于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的推行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政策措施,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合作。同时,还规定了国民应承担的三项责任和义务。(1)国民有义务珍惜物品使之得以长久使用,使用再生品以及控制废弃物品的产生。(2)为生产或销售企业回收其废旧产品提供合作。(3)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采取的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政策措施提供合作。
为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日本政府确定到2010年度要达到以下方面的量化目标:
1、提高资源的投入产出率。到2010年,天然资源的投入产出率比2000年提高40%,达到每投入1吨天然资源产出39万日元GDP,按当前汇价约相当于2.9万元人民币。
2、提高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到2010年,将资源循环利用率提高到14%,比2000年提高40%。
3、减少最终废弃处理量。到2010年,最终废弃处理的物质量将比2000年减少一半,即降低到2800万吨左右。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日本实施了许多政策措施。首先,环境教育纳入从小学到成年教育的各个环节。第二,政府率先使用再生纸和节能轿车等,在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起垂范作用。第三,为数众多的民间非盈利团体以各种形式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例如号召人们自带购物袋,不用和少用塑料包装袋以及为物品循环利用提供服务等等。对于民间非盈利团体的这类活动,政府从财政和政策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第四,各个地区分别建立了垃圾分类标准和回收系统,分门别类进行回收。第五,几乎所有的家庭都对垃圾进行分类,配合废旧物品的回收工作。
此外,日本还颁布了一些专项法律,诸如:《特定家用机械再商品化法》、《关于建筑工程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法律》、《关于促进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等的法律》、《关于废旧汽车再生资源化的法律》和《自然再生推进法》等,从不同角度为建设循环型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