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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2007-1-18 7:25:3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农业以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为基础,受:9然灾害影响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经营、保持和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防止农业灾害损失和稳定区域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农业生产情况与日本有较强的相似性,文化传统也相近。研究日本农业保险的成功之处,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可能更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经验

    日本农业保险在半个多世纪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告诉我们,只要能把握农业保险内在规律性,克服各种困难,可以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日本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主要有:

    (一)强有力的立法保障。日本政府历来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建设,早在1929年就制定了《牲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 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根据农业发展的需要,于1957年、1963年、1966年、1972年、1978年、1985年和2003年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为日本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财政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日本在1929年出台《牲畜保险法》后的近20年的时间里,政府没有具体的支持行动,所以农业保险并没有发展起来。直到1947年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之后,政府对若干关系国计民生的种养两业实行强制保险,并进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之后,农业保险才被启动并发展起来。 日本政府对农户提供保险费补助,且保险费率越高国库补贴就越多。政府还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团体提供事务费补助(任意保险事业除外),并向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业务。

    (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日本政府规定,在农作物保险中,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要强制加入,这种办法被称为当然加入制。

    (四)先进的农险统计系统。目前日本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险统计系统,积累了不同风险区长期适用的损失统计资料,采用了先进的保险统计方法,为保额、补贴额的确定、费率的厘定提供了科学依据。日本农牧渔部统计局每年要按照不同的府,对每一种可保农作物进行收获量的抽样调查,以每个区可保农作物平均收获量确定保额,然后根据过去20年损失资料计算出每个府的标准费率,府政府再把所辖全部耕地划分为若干同类风险区,每个风险区的标准费以府的标准费率制定。

    (五)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在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日本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家畜保险、果树保险、旱田作物及园艺设施保险实施了再保险。

    二、日本经验对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启示

    与日本情况相似,我国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亟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国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跌宕起伏,大致经历了50年代的兴起和停办期、80年代的恢复试办期和90年代的持续萎缩期,到20世纪末,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财险还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从 2004年,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掀起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高潮,取得了一点突破,但农业保险总体规模太小,难以发挥在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2005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达到4927亿元,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7.3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0.148%,而且农业保险业务占农险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保监会批复农险公司成立时的要求。除了共性的东西,目前制约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原因还有:定位不清,缺乏总体规划,制度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立法工作严重滞后;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小;供求结构失衡,农民的购买力较低;赔付率居高不下;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我国与日本一衣带水,虽然社会制度、经济基础不同,但在农业发展问题上有着相似的自然资源条件。 日本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一)推进农业保险立法。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发展、支持农村稳定、保障农民生活的社会管理属性,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作用。从国内各个省、区、市开展的多种农业保险试点情况来看,各个地方之间差异很大,目前国家统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试点地区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和农业保险公司根据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根据地方性法规试点情况,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农业保险法。在立法过程中,保监会、农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应主动加强政策、资金的协调与沟通。

    (二)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是启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借鉴日本经验,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还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各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从财政资金中各划出一定比例份额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政府和有关方面给予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可因险种、地区而异,对于生产力低下,保险费占农民收入的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增加其保费补贴。在保费补贴试点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到经营管理费补贴。

    (三)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国外农业保险经验表明,单靠自愿保险是不能吸收足够大量的农户来投保的,必须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美国1996年将农业保险和其它救灾政策和优惠金融政策捆绑在一起,不买农作物大灾保险就不能获得其它优惠政策,将实行了几十年的自愿农作物保险变成了有条件的强制保险。借鉴日美经验,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也要根据业务险种承保对象、承保风险和承保责任的不同,分别采取法定强制和自愿保险的形式。我国可以首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

    (四)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目前,国内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等商业再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问题非常谨慎。农险公司购买商业再保险成本非常高,这也是各地在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国家还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各保险机构实力又不足以独自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再保险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议:一是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承担国家农业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分出人的风险。二是国家通过政策鼓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三是各保险主体也要探寻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内分散。(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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