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就是要支持发展自主品牌,限制不合理投资。一位业内专家说,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通知》已经暗含了一些门槛。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被拒于未来中国汽车工业的大门外。
最近,神尾克幸听到了他最不愿听到的消息。这则来自中国的消息,无疑让他脸露尴尬。
两个多月前,这位在日本大发工业株式会社任副社长要职的神尾克幸,亲临北京,向众多媒体记者宣布大发中国计划。然而现在,不仅与一汽合资的事情无望,就连大发品牌吉林造的小型车在2007年上市也可能成泡影。
200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旨在提高自主品牌竞争力、限制不合理投资的红头文件,是使神尾克幸尴尬的所在。
尽管日本大发方面对中国的技术输出持积极态度,对中国的本土化率也表示出诚意,但他们似乎选错了时机。有媒体评论,大发是中国市场的“迟到者”。其“迟到”,迎来的是中国政府设置更高的投资门槛。
《通知》中虽没有言明对新建汽车合资项目进行限制,但《通知》精神要义对此已有明显暗示:结构调整的目标是支持发展自主品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对新增汽车项目并非一味限制,我们的态度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只要有利于汽车工业自主健康发展的新增汽车项目我们就放行。”
这位官员话音刚落没几天,便有消息传出,江淮汽车自主品牌轿车项目已获国家发改委批准。
实际上,即使大发在中国投资的愿望能够得到满足,按《通知》要求,其在中国投资的利益也将大打折扣。因为新政策使大发不论是合资还是合作,其品牌标志都不能在车头显著位置出现。
与大发同感尴尬的,恐怕还有韩国现代。一年前,现代汽车与广汽集团签署了《广州现代商用车项目合作基础协议》,拟共同投资12.4亿美元,在广州花都兴建全新的广州现代商用车基地。按目前的进展,今年动工建厂将没有太大问题。然而,迄今为止,未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此项目的任何消息。如果在《通知》发布前此项目未获批,那么,韩国现代可能将与日本大发有类似的命运。
其实,在这些跨国汽车公司面临新增汽车投资门槛的窘境时,国内一些汽车企业也面临着尴尬。
去年8月,重庆力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签下了一份轿车投资协议合同。根据当时媒体报道,力帆轿车项目位于呼市裕隆工业园内,一期工程占地面积300亩,计划投资4.8亿元,建设周期两年,规模为年产小轿车5万辆。
而此时,重庆力帆拿到国家发改委轿车“准生证”仅8个月。为此,不少人质疑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的动机。根据重庆力帆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轿车项目报告,其投资总额不少于20亿元,一期工程至少要达到年产5万辆轿车的生产能力。在其轿车还没有打开市场,产能还处于十分“饥渴”的情况下,就立即上马新的轿车投资项目,不能不让有些人怀疑其有以扩大产能的名义进行圈地圈钱之嫌。
一位《通知》起草者对记者说:“由于目前国内各种体制、机制还不健全,所以地方政府不管汽车投资项目是否存在问题,都持鼓励态度。因为这涉及到地方财税来源问题。为防止这一现象,《通知》对新增产能提出了与现实销量挂钩的要求。比如:上一年汽车销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同时《通知》还特别强调: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宏观调控文件,继续支持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汽车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从严查处。
如此看来,不仅力帆的新建项目可能要“泡汤”,吉利与兰州、济南、慈溪等地方政府签署建立的新轿车生产基地也可能因不符合《通知》的要求而“卡壳”。(陈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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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 《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汽车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其中,《通知》第一项措施——“ 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恐怕是整车企业最关心的内容。
很显然, 国家发改委以产能过剩的名义增高了投资门槛, 门槛的增高必将限制一些新建整车项目。那么,从《通知》内涵的角度看,哪些条款会影响新建的整车投资项目?
记者理解,在这一措施中的第1、2、3 条与新建整车项目的关系最为直接,解读如下:
《通知》原文:国家鼓励内资汽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时,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在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
解读:此条款对中资企业影响不大,但对新进入的外资却影响颇深。因为政策要求新建独立法人汽车生产企业要保留自有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的自有商标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这一点对格外重视品牌的外资来说,是需要全盘衡量的。
《通知》原文: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不含与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再投资企业)应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在新开发和引进的产品车身前部显著位置标注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股东独家拥有的汽车产品商标。
解读:由此,中资汽车企业在引进新产品上,不得不考虑商标的问题。不准在新引进的产品前部显著位置挂引进品牌的商标,这势必在转让费上、在产品的附加值上有一定损失。
《通知》原文: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分厂,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上一年汽车销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 以上;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 SUV )5万辆,多用途乘用车( MPV )5万辆,其他乘用车8万辆;重型载货车1万辆,中型载货车5万辆,轻型货车10万辆,微型货车10万辆;大中型客车5000辆,轻型客车5万辆。
解读:《通知》中还有一项措施与此有关,在“推进汽车生产企业联合重组”措施中有这样的说法: “汽车生产企业兼并其他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这实际上是扶大削小,对盲目扩大产能,甚至用扩大产能进行圈钱圈地的企业进行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