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3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就箕浦一雄诉佳能公司激光束打印(LBP)专利发明补偿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佳能须支付箕浦3,353万日圆(约合219万元人民币)发明补偿。
激光束打印机因激光束的反射,存在的图象叠影问题多年未得到解决。佳能原员工箕浦于1968年进入公司后,在控制激光束的角度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获得了提高打印质量的技术发明,且由佳能于1981年申请专利。箕浦在诉状中称,佳能以使用其发明的激光束打印技术拥有了全球60%以上的市场份额,且授权许可同行业其它公司使用,共获得发明收益高达485亿日圆(约合31.7亿元人民币),却仅以85万日圆(约合5.5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内作为表彰和补偿。箕浦以“此发明系其自主研究,且使用个人电脑完成,佳能对发明没有贡献”为由,指出本应要求全部发明利益,现仅请求法院判令佳能支付10亿日圆(约合6,500万元人民币)补偿金。
设乐隆一庭长在一审判决中确认,箕浦的技术发明具有有益性,但不认为其技术为叠影防止必备基本技术;叠影产生的原理在箕浦作此发明时已为人所知,因此箕浦对此项发明的贡献率仅为3%;佳能从此发明中获得的含许可收入的利益为11.46亿日圆(约合7,480万元人民币);根据3%的贡献率,箕浦应得到补偿3,438万日圆,扣除已交付的85万日圆,佳能尚须支付3,353万日圆发明补偿。
然而,原被告对上述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将上诉。箕浦称,佳能获得数百亿日圆发明收益,法院判决的发明补偿却仅为如此低额,实在令人失望。佳能亦对判决表示“非常遗憾,本次判决就许可费用的计算方法部分采用了佳能主张的算法,却未采纳作为‘佳能算法’前提的对该专利技术范围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