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权限依宪法和相关法律设定:日本国家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的机构设置、自治原则和权限,特别规定,当国会起草针对某个地区的特别法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该地区居民的半数以上投票通过,则国会制定的草案无效。
此外,日本还出台有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务员法、公职选举法、地方税法、地方财政法、地方交纳税法、地方公营企业法等法律,对地方自治予以限定。
地方政府事务的重点是社会福利及卫生、教育事业:地方政府主要事务,是从事社会福利、卫生、教育、治安、社会资本管理、产业振兴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从政府财政支出情况,可以看出政府工作的重点。以福井县所属的大野市财政实际支出为例,2002年度社会福利行政卫生行政、教育行政等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一半左右,而商工费支出还不到支出总额的5%。其余议会费、行政费等费用仅占12.7%。可见,日本已成为事实上的福利国家,公共财政的相当比例都用在社会福利、卫生等与民生相关的项目上。
地方分权改革尽力实现“地方能决定的事务由地方自行决定”:日本一直致力于地方分权改革,2000年4月实施的《地方分权一揽子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地方关系由上下、主从向对等、互助关系转变;规范了国家干预的基本原则、基本类型、手续及争讼的处理流程等,以实现“地方能决定的事务由地方自行决定”的自治目标。矛盾焦点集中在地方政府对当地税收财源的规定及处置权限上。
合并市镇村但不裁减政府工作人员:市镇村是日本最基层的行政组织,相当于中国的乡镇。二战后,日本的市镇村数目有一万多个,1961年实行了大合并,市镇村数目降低到3400多个,目前共有约3200多个市镇村。日本政府正在设法推进市镇村的合并工作,以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地方分权以及应对生活圈共同体化等问题,但进展并不顺利。笔者曾向日本总务省工作人员询问市镇村合并的困难,回答是,主要困难在于当地居民不愿意合并。关于合并后政府人员分流的问题,他们的回答是,在日本,公务员的身份是终身保障的,合并后,分流人员可以到一些新的部门任职,或安插到其他政府部门工作。
行政评价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为第一指标:日本的各个自治体都进行行政测评(日本国家则每年进行政策测评),以客观评价行政事业,使行政工作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民的需求。行政评价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起“一票否决”作用的指标是“行政事业对居民生活的必要性”,第二个指标是有关政府角色定位问题,即“行政干预是否必要”,此后才涉及到“方法的妥当性”、“事业效果”、“预算”、“人员配置”等技术性问题。可见,日本地方政府对于民生问题以及政府角色定位问题十分重视。行政评价工作由行政评价事务局(计划、财务、人事科进行),其结果在网上公开,并影响下一年度本项目的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