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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案件小知识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7-8-14 17:49:34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当一个人采取了违反法律的行为,将被处以徒刑或罚金,审判程序是实现刑罚的途径。上述审判程序被称为刑事审判程序,通过审判程序,法律将做出被告人有无伪法犯罪行为、如有应处以何种刑罚的判断。

刑事审判由检察官向裁判所进行起诉,检察官被称为公诉人,被起诉之人称为被告人。审判是以检察官印证被告人是否具有起诉状所述犯罪事实和行为的形式进行的。一般来说,如检察官无法证实起诉状所述事实,被告人将被视为无罪。但是,如被告人主张无罪,被告人就有必要通过付出巨大努力使法官相信他关于无起诉状所述犯罪事实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刑事审判由法官做出审理结论。有的案件由一个法官进行审理,重大案件由三个法官通过合议定度,日本目前尚无陪审制度。被告人可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大多数情况下,如辩护人不出庭审判将无法进行。当被告人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时,可利用国选律师制度。可见,辩护人是为维护被告人权利而工作的。辩护人将于开庭前阅览研究检察官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检讨审判事项来决定是否就犯罪事实进行法庭斗争和在庭审中采取何种姿态。由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基本都是书面材料,其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案件关系人的陈述材料等对于案件审理走向起着重要作用。原则上这些陈述材料在被告方同意作为证据时始得作为证据采用。所以,如果对案件本身存在重大分岐,被告人就要与辩护人充分商量后决定接受哪个证据、拒绝接受哪一证据。当被告人不同意将某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时,检察官可能向裁判所申请传唤制作材料人或陈述人作为证人出庭。但就被告人供认罪行的供述材料而言,如果无证据证明供述是被告人被迫招供的,材料将被作为证据采用。另外,被告人对检察官所做的供述,即使供述人在法庭审理中做了与前者不同的供述,往往也被作为证据采纳。案件被起诉后一至一个半月,裁判所将进行第一次审理,审理当日被告人必须出庭。法庭有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如被告人是外国人,法庭还会配备翻译。法庭审理原则上可自由旁听。第一次审理时,被告人将被问及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在日本的地址、职业。之后由检察官宣读起诉状,法官向被告人告知沉默权,并问被告人起诉状记载事实是否有误。如不就事实关系进行法庭斗争可答事实无误,如不服起诉事实,可就起诉事实陈述被告人意见。法官在此后还将就事实向辩护人听取意见。之后,由检察官进行开头陈述。如果检察官是向裁判所起诉的,那么检方将只向裁判所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只记载具体的犯罪事实,故检察官在开头陈述中将详细说明案件背景知识等检察官拟举证的事实。开头陈述结束后,检察官将请求调取证据,辩护人将如前回答是否同意接受。检察官调查证据结束后,被告方也可进行调查证据。即使不就事实进行斗争,为了调查了解犯罪情节,也将进行证人询问,还需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双方结束调查证据后,检察官陈述最后意见,最后由被告陈述意见。宣判用口头进行,如对判决不服,可在14日内提出上诉。即使被宣判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有时也会缓期执行刑期。比如,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期执行3年的判决的刑罚将不被执行,即被告人将不被收监。如在3年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重新犯罪,缓期将被取消,如平稳渡过3年,原2年的徒刑将失去效力。被判缓期刑的被告人在宣判时如已无合法在留资格,入管局将于宣判当日接管被告人,着手遣送被告人返回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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