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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签署海关协定相互监视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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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日本华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2 14:32:00 文章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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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海关互助与合作协定》4月2日在北京签署,此举为中日海关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将使合作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的措施更为有效。协定共有14条和52款,涵盖了中日海关间互相提供执法协查、开展情报交换、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协定规定中日海关应互相提供可能在对方海关境内实施的与违反海关法行为有关的信息;应对方请求,对相关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特别监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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