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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开SK-II案五大疑点

作者:未知  来源:国际金融报   更新:2006-10-25 12:05:5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喧闹一时的宝洁公司SK-II案10月23日戏剧性收场。可谓虎头蛇尾,生产厂商宝洁公司未受到任何行政或经济处罚,各地已经撤消的销售专柜也将重新开业,消费者的退货或赔偿要求亦将难以得到支持。

  国家质检总局和卫生部23日发表声明称,“SK-II化妆品检出铬和钕检验依据明确,检测结果准确。中国国家标准以及其他许多国家都将铬和钕列为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因化妆品生产技术中无法避免的因素,原料中可能带入微量铬和钕”“宝洁公司确认在生产过程中未添加铬和钕,被检出的铬和钕系原料带入所致”“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化妆品中铬和钕可接受的含量水平,也无安全限量标准,经专家评估,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较低”。

  细细解读这份《声明》,我们却遗憾地发现,它并没有帮助我们解开有关SK-II质量问题的疑惑。笔者归纳,至少在以下5个方面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释疑解惑。

  其一,检出含铬和钕的SK-II是不是合格品?

  按中国国家标准,铬和钕列为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既然在成品中发现了禁用物质,那么即使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刻意添加,由于“工艺”或“原材料”原因带入的禁用物质,只要在产成品中查出,也应列为不合格品。否则,监管部门很难在事后监管环节判断究竟是否刻意添加。也许上述物质对化妆品的产品效果有帮助,或者生产商因此可降低成本获得超额利润。

  有害物质应杜绝在成品中出现是监管的一般通用原则。比如,一个运动员被查出服用兴奋剂,他说是误服或治疗伤病需要,难道就可以不被禁赛吗?如果含铬和钕的SK-II是不合格品,有关部门为什么还要允许其继续销售?如果是合格品,质检总局应该撤消其原先作出的9种SK-II化妆品为不合格品的决定,SK-II甚至可以向其索赔。

  其二,是否所有的化妆品都含铬和钕?

  声明中称,“因化妆品生产技术中无法避免的因素,原料中可能带入微量铬和钕”,这种几乎等同厂商立场的解释令人难以接受。据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可能所有的化妆品中都含有铬和钕。

  那么,有没有不含铬和钕的化妆品?原料中带入铬和钕是SK-II在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技术因素?还是所有的化妆品企业都无法避免的技术因素?如果只是SK-II个案,监管部门则应令其必须改变技术,使产品不含禁用物质。

  其三,含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健康危害较低的结论是否恰当?

  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将铬和钕列为“化妆品组分中的禁用物质”,也就是说,禁止化妆品使用含有铬和钕的原料。据专家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病程长,久而不愈;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按照声明,“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化妆品中铬和钕可接受的含量水平,也无安全限量标准”。那么,卫生部的专家是怎么评估出正常使用含微量铬和钕的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较低这一结论的呢?微量究竟是个怎样的量?

  另外,江西的消费者就使用SK-II造成的皮肤伤害的诉讼已长达一年之久。评估专家不知是否去看过,还是看过了,但“截至目前,未证实因化妆品中含铬和钕而损害消费者健康”?

  其四,问题SK-II的铬和钕含量是“微量”吗?

  声明强调SK-II在原料中带入微量铬和钕,专家评估也是微量铬和钕对健康危害较低。但是,出现问题的SK-II化妆品铬和钕的含量是微量吗?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9月中旬曾表示,广东检验检疫部门在对一批SK-Ⅱ重点净白素肌粉饼进行检验后发现,其钕成分含量高达4.5mg/kg,其他产品的铬含量为0.77-2.0mg/kg,均不是所谓微量。为什么当初检出问题时没有说微量,而现在的声明中却改口称微量?难道仅仅因为“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化妆品中铬和钕可接受的含量水平,也无安全限量标准”吗?

  铬和钕含量如此之大的SK-II是否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危害?专家没有评估。从这一点来看,这个声明对消费者有误导嫌疑。

  其五,SK-II被允许重新销售的逻辑能够成立吗?

  SK-II含有违禁成分为何仍被允许继续销售?普通消费者当然不明白,但监管部门的解释却很不符合逻辑。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标准》将铬和钕列为“化妆品组分中的禁用物质”,即禁止化妆品使用含有铬和钕的原料。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从原料上进行了规定,但这个标准并没有确定化妆品成品的有毒成分的含量标准。因为这点,SK-II可在华继续销售。

  SK-II成品中查出禁用物质铬和钕,当然就可以推断出其在生产中使用含有铬和钕的原料,从而就很自然地作出其违反我国现行的《化妆品卫生标准》的结论的。试想,因为如果原料中不含铬和钕,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能产生铬和钕的。难道违规生产厂商的产品能在合法监管下销售吗?(马世新)
  
     《国际金融报》 ( 2006-10-25 第0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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