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东京3月6日电(刘浩远)按照《日本公司法》,外国独资、合资企业与日本国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但是,由于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经济出现严重衰退,日本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吸引外资研究机构,通过修改法律和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促进外国投资者对日本进行直接投资。
日本政府在1994年成立了“对日投资会议”,由首相任主席、相关内阁阁僚任委员,下设由政府20多个部门官员和外资企业人士组成的分会,专门负责研究扩大外国投资者对日投资的问题。
1997年,日本政府将《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修改并更名为《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外国企业对日本矿业(原油、天然气、核原料除外)的投资由事先申请改为事后报告,并简化了申报手续和变更手续,从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根据这部法律,外国公司变动事业内容,如果不属于事先申报的行业,就不需要申请和报告,可在业务开始后的半个月内,通过银行或代理机构知会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属于需要事先申报的行业,可在业务开始前3个月内通过银行向财务大臣和主管大臣提出,也可通过日本的代理人进行申请,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一般应在两周内作出批复,如需审查,则必须在5个月内作出同意与否的答复。
此外,根据日本《促进进口和对日投资法》,投资日本政府认定的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等150多个行业的外国公司,如果出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日本政府就会为其提供优惠税率和债务担保,外资企业在设立5年内所欠税款可延长到7年缴纳。
在金融和信贷方面,日本政策银行会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在日本投资建厂、进行研究开发以及企业并购等提供融资。各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和吸引外国投资者,会减免外资企业的事业税、固定资产税、不动产取得税等。为帮助外资企业顺利开展筹备活动,日本金融机构还对外国投资者在购置厂房、设备和开展业务需要的流动资金方面提供融资。
此外,为鼓励日本国内的中小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合作,日本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商品和劳务交易达到一定规模后,经当地政府确认,日本企业可获得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担保,最多能得到2亿多日元的贷款。这项措施对日本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日本建立了中央和地方统一的引资体制,并在全国共设立了5个经济特区,涉及14个府县市,以此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为推动日本企业的再生,日本政府放松对外资企业并购日本企业的限制,允许那些濒临破产的国内中小企业把它们的债务分解成股权,让具有专业能力、生产优势和风险资金的外资企业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