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海水作为消防水源(1)
日本沿海城市较多,利用海水救火是一项积极措施,沿海城市在海岸建造消防水泵站,将海水引入市中心储存,同时使用消防水艇吸取海水,用于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和森林火灾。推广消防储水池(2)
日本属于多地震国家,所以在各大城市中,除铺设消防用水管网,安装消火栓以外,还在各单位内部建造消防贮水池。这种贮水池容量一般在100-200吨左右,由钢板焊接而成,设在建筑物底层,或埋在公园、广场、操场或街心花园的地下,贮水池中的水与自来水管线连通,通过技术处理使之成为既可贮存又可饮用的活水。万一地震时自来水厂遭遇破坏而停水,贮水池中的水也可以完好地保存下来,既可用于救火,也可用于生活急需。对水井和江河湖泊消防水源的保护(3)
城市自来水在地震或战争时,往往容易遭受破坏。日本将民间的水井和城市的河道、湖泊视为珍贵的消防水源。在日本,对于民间的水井,只要消防长官认定是消防需要,就不许任意填埋。对于城市河道湖泊在其两岸修造若干消防码头,以供消防车停靠汲水。只要消防长官认为该河道湖泊是消防需要,就不许市政当局将其填平改为暗沟。
消防法对水源的规定(4)
日本《消防法》规定:“消防需要的水源设施标准,由消防厅提出建议。消防水源设施由各市、镇、村设置、维修及管理。但对于管道则由该管道管理者设置、维修及管理。”消防长及消防署长对于水池、泉水、井水、贮水槽以及其他可供消防使用的水源设施,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可将其指定为消防水源设施,并使之处于可以经常使用的状态,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可以依据法规规定对指定的消防水源设施设置标志,如欲变更、拆除消防水源设施时,必须事先向辖区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申报,经允许后方可变更拆除。
日本《消防法》还规定:“学校、医院、工厂、演出场所、百货店、饮食店、地下街道、等防火对象物及其他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的法人代表,必须按照政令规定的技术标准,设置消防用水和救火所需要的设施,并有义务对该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日本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市政消防用水和单位内部消防用水的要求。假如某城市的消防水源不完善,而该市的消防长官未向市长提出此项规划建议,这个消防长官就属于失职。如果消防长官向市长提出规划建议而未落实,则市长属于失职。失职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日本的任何机关团体或企业,其法人代表都有完善其内部水源的义务,否则就属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