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将推出新型火灾保险系列产品。这是一种新颖的财产保险,它将打破财产保险行业的常规,为财产保险业开拓新型产品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新型火灾保险将全额给付保险金
财产保险的经营是依照损害补偿原则和大数法则建立起来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标的(例如房屋、汽车等)在灾害中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害,向被保险人给付与损害程度相当的保险金。由此,在保险界中形成了一种保险惯例,这就是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时候,所参照的是事故发生时该保险标的的市场重置价格,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价”,而不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最高保险金。
例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也就是最高补偿保险金)为100万元,而按照事故当时市场重置价格,如果由于建材、人工费用下降等因素资产实际价格为90万元,那么实际损害则为市场实际价格的9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也只能给付90万元。
最近,日本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称为“损害保险公司”)定于今年11月推出新型火灾保险的系列产品。从该系列产品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来看,作为保险标的的建筑物在保险事故(火灾等)中被毁(全损)后,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给付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如果投保人加入的是上述保险,上例中的给付金额将大不相同, 非90万元,而是100万元。这是一种新颖的财产保险,它将打破财产保险行业的常规,为财产保险业开拓新型产品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新型火灾保险产品的理论根据何在?
如前所述,财产保险是依据损害补偿原则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业,轻易打破这种原则,其根据何在?这是所有业界人士所关心的问题。
新型火灾保险产品依据财产保险的大数法则和损害补偿原则,产品开发人员对销售了好几百年的财产保险产品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在财产保险的产品价格构成体系中尚有可质疑之处。这就是如果按照目前实行的计算方法进行精算,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实际上超越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方面很可能存在多收缴保费的疑点。
还是看上述事例。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约定的是,按照签约时市场重购置价格作为保险金,在合同所约定如果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的补偿保险金为100万元。投保人按照上述约定的金额,缴纳与之相对应的保费。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建材生产技术的飞跃发展,建造工艺的日益精益,当事故发生时,其资产的重新购置价格,会低于签约当时的建造价格。如果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重新购置价格,也就是实际损失来计算,只能给付90万元,那么,实际上存在投保人多缴付保费的可能。
为此,该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上述的理论根据,同样采取按照签约时的市场重购置价格约定,保险金为100万元,而当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补偿险金额不是按照事故发生时的时价,而是按照保险合同签约时的市场重购置价格向被保险人给付100万元,则可避免发生多向投保人征收保费。
为什么保险公司到现在才推出新型财产保险?
日本财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墨守业界的惯例,从来没有人怀疑过经典且常规的经营方法。而对该做法产生怀疑的不是日本财产保险公司本身,而是日本的保险监管当局。事情源于几年前在日本保险界发生的一场“不给付保险金”的风波。
当时,日本监管当局金融厅,一方面在大抓保险公司的“不给付”案件,另一方面要保险公司自查是否有“多收缴保费”的行为和事实。自查结果,金融厅发现日本的财产保险公司在财产保险中有多收缴保费的可能性,为此责令各家保险公司逐个审核保险产品。
按照金融厅所指出的问题,各财产保险公司再进行排查来发现在一些细小环节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他们迅速加以改正。此后此案虽然已经宣告结束,金融厅也再不过问此事,但是日本的财产保险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产品改造的追求。为了财产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并在产品和销售规模上更上一层楼,攻克“多收缴保费”难题,破除常规的新型火灾保险产品终于问世,并将在11月正式推向市场。这一举动引起了日本消费者的极大关注。
新型火灾保险到底新在何处?
日本的新型财产保险到底新在何处?以日本某财产保险公司新型火灾保险(财产保险)的产品为例,进行分析。
① 投保人可以自由设定保险金额。
投保新型财产保险时,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标的重新购置的价格范围内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全额支付保险金。好处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合理安排保险。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根据重新购置的价格仔细选择保险金,不然保险事故发生后,会出现领取到的保险金不足重新购置的尴尬局面。
② 新型保险产品有3种不同类型的附加保险可供消费者选择。
该公司的新型财产保险有3种不同的类型,新家庭保险、新住宅综合保险和新住宅火灾保险。这种设计的主要目的是,投保人在投主险“新型火灾保险”后,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部分作为附加险。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实际需求来安排好自己的保险计划,尽量减少投保人因重复保险而造成资源浪费。
第一,新家庭保险。这是保障范围最大的险种。这款保险的基本构造是,“新型火灾保险”+“家庭保险基本附加险”。其特征是,主险为“新型火灾保险”,已经囊括了对因遭受火灾、风灾、水灾等大的自然灾害所产生的家庭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功能。而附加险则有针对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意外所产生的损害进行补偿的功能。对需要加强这方面的保障功能的消费者而言,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第二,新住宅综合保险。其结构同上,主险“新型火灾保险”+附加保险“住宅综合保险”。这款附加险主要是针对加强家庭财产保障的附加保险。但是,对在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意外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新住宅火灾保险。而这款保险的保障的范围显然不如前两款险。它根据特定人群的不同需求而设。其主要是保障火灾和风灾所引起的损害。而其他损害一般不担保。
由于新型财产保险将由日本财产保险界打破常规首次推出,为此,日本的传媒纷纷预言道:“这一推出势必引发众多财产保险公司的积极追随”。到底推出后,情形如何?在已经十分饱和的日本财产保险市场中的逐鹿谁将是赢家?这些都吸引了日本消费者的眼球。而作为近邻的日本财产保险的这种新动向,也值得我国财产保险界给予一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