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网获悉,3月25日,日本调整《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第20条第2项关于食品生产的限制,调整了福岛县农产品生产的限制。
1. 设置生产限制:对2016年福岛县的部分地区未按管理计划生产的大米设置生产限制,包括南相马市、川俣町、富冈町、大熊町、双葉町、浪江町、川内村、葛尾村和饭馆村。
2. 解除生产限制:对福岛县本宫市(旧和木沢村、白沢村)、旧白岩村和大玉村的限定区域生产的大豆解除生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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