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记者赵姗) “日本金融厅、央行和财务省在宏观审慎架构中的地位都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规定,并以此明确了分工的总体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防范、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性,也有助于降低被监管机构面对多头、重复监管的合规成本,这些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过程中分析、借鉴。”今日本报刊发的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等撰写的《日本金融监管架构的变迁与启示》一文中如是指出。
2002年,日本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金融厅承担全部金融相关制度设计、检查监督等职能,只有在处置金融破产和金融危机相关事务时,金融厅需要与财务省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后,日本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有:第一,加强监管机构和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配合。第二,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包括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和加强金融机构证券化资产的信息披露。第三,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为提升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金融厅2007年7月开始实施“改善金融监管制度行动”,力求通过改善金融监管制度的质量,营造更具竞争力的监管环境。此后,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文章认为,对我国来说,借鉴日本金融监管架构改革的四点启示是:金融监管体制设计应尽可能避免职能冲突,在明晰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应注意提高监管透明度,及时评估并适时披露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应重视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宏观审慎应于法有据、明确分工、加强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