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谢罪)
乙方就本案进行谢罪,内容如下,而甲方接受乙方有诚意的谢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万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这一问题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敝公司坦率而真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犯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蒙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并对身亡的各位中国劳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敝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及历史责任,并且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为了不重犯过去的错误,敝公司协助设立纪念碑,并承诺将这一事实世代相传。
第2条(向幸存的原劳工谢罪及款项的支付)
作为前条诚意谢罪之表示,在本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乙方立即以乙方向甲方各自名义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条(诚意谢罪之表示的支付款项、基金的设立)
1、作为第1条诚意谢罪之表示,乙方通过下款规定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向确认为本案的3765名中国劳工中的一员(但,由于甲方属于前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以下简称“原劳工”),每1名支付10万元人民币。原劳工已故的,通过基金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继承权的遗属(以下简称“有继承权的遗属”)支付每1名原劳工10万元人民币,支付对象为从全部有继承权的遗属获得适当授权的1名代表。
2、乙方向为进行前款的支付以及本和解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基金事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本和解协议书支付款项。
第4条(协商决定事项等)
乙方为顺利实施本和解协议书记载的达成一致事项,关于以下各事项,在基金设立以及其管理运营的组织成立之前,应听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定。
①基金的受托人的选定;
②有关基金的管理运营的费用承担的事项;
③有关进行基金的管理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成员及决议方法的事项;
④有关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管理运营的规章以及其他基金相关的规定事项;
⑤未确定所在地的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所在地的调查方法;
⑥调查费用的支付标准等;
⑦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资格的确认方法;
⑧基金向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进行前条规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续;
⑨有关在日本的纪念碑设立及祭奠追悼事业的事项;
⑩基金剩余资金的用途;
其他有关下条第1款各项所列的涉及原劳工的事业(以下简称“基金事业”)的管理运营的重要事项。
第5条(基金事业、向基金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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