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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日本丸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6个月内清仓减持4555万股

作者:佚名  来源:东方财富网   更新:2017-9-5 15:59:2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国祯环保公告称,日本丸红及其一致行动人拟6个月内清仓减持4555万股(总股本的14.9%).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丸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丸红”)以及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丸红” )的《股份减持意向告知函》,日本丸红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丸红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丸红株式会社持有公司股份35,624,9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5%;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9,924,9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丸红株式会社以及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2、减持目的:股东战略调整


3、减持期间: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4、减持股份来源: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因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5、减持数量:合计减持45,549,8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


6、减持价格:不低于国祯环保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如遇除权除息,减持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


日本丸红以及北京丸红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国祯环保总股本的2%。


三、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两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了《丸红株式会社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在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丸红将按照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丸红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国祯环保股票。在所持国祯环保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减持国祯环保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在限售条件解除后,丸红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限售期满后第一年,丸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100%;在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丸红减持国祯环保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所持国祯环保股份的100%。丸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丸红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丸红在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期限


丸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所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前,应根据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丸红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丸红将在国祯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并向国祯环保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丸红持有的国祯环保股份不得减持,直至上述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3)因丸红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则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4)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丸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 号)等文件的规定及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从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故,本次解除限售后,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的股份。丸红株式会社、丸红(北京)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8 号)的通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祯环保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日本丸红以及北京丸红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日本丸红、北京丸红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备查文件


日本丸红、北京丸红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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