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药品价格管理方面,体现出浓厚的政府色彩。政府统一确定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全部药品的价格,并按照药品生产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相关药品的定价。
在日本,药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
厚生劳动省保险局医疗科科长助理益山对记者说,政府确定药品价格时,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如果允许制药企业自由定价,就有可能出现不合理价格,导致患者不能享受公平、有效的治疗。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一个原则——抓大放小。
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日本政府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益山说,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支付的费用也不尽相同,它们从中获取的药价差利润也有高有低。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但从整体上来看,日本各医疗机构及药店获得的药价差利润在不断缩小。益山解释说,日本每两年要进行一次药价调整,由厚生劳动大臣的咨询机构——中央社会保险医疗协议会讨论制定新的药价基准。他说,药价差利润是某些医疗机构的收入,但由于该利润的存在,某些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可能偏向于一些更有利可图的药品。所以,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这是日本药价制度的第二个原则——适时调整。
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
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但是,制药企业仅能获得微利,一些研究开发型制药企业因药品不能以期望中的价格出售而对现行药价制度感到不满。
为了使生产的药品能以较高价格出售,日本制药企业近年来纷纷进军美国等国外市场。同时,日本制药企业要求实行某些欧美国家的自由药价制度的呼声加大。这些国家的部分药品在专利保护期内价格较高,而一旦过了保护期,仿制药大量涌现,药价迅速下降。这样的制度使开发创新药的企业在专利保护期内能维持高药价,获得的利润可进一步用于新药的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