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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洁和消费者们的脸面

作者:未知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2006-9-20 21:11:0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就在SK-Ⅱ“虚假广告”慢慢从消费者记忆中淡出的时候,9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在来自日本宝洁的SK-Ⅱ品牌系列化妆品中,检出禁用物质铬和钕。”此后两天,宝洁公司在其公司声明中说,SK-Ⅱ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质检总局文中所涉及的成分。

  宝洁之所以如此声明,想必一定是知道,按照中国《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的有关规定,化妆品中不能含有铬、钕之类的禁用物质。

  耐人寻味的是,宝洁所称的“未添加”并不等于事实上的“不含有”。而且,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大如宝洁这样的公司是应当、而且必须清楚其产品所含成分的。

  而根据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介绍,铬为皮肤变态反应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或湿疹。钕对眼睛和黏膜有很强的刺激性,对皮肤有中度刺激性,吸入还可导致肺栓塞和肝损害。中国和欧盟等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均把这两种元素列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也就是说,在制造SK-Ⅱ相关产品时,宝洁应当很清楚,禁用物质铬和钕将会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伤害。质检总局的调查表明SK-Ⅱ相关产品中含有铬、钕,但是宝洁公司并没有用中文将这些化学成分注明在产品说明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宝洁似乎应当履行标明此类成分的义务。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7条和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在购买和使用商品的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从目前国内已经开始的退货的情形来看,消费者大多是不知晓真相的。

  但是,到目前为止,宝洁仍然坚持认为其所有进入柜台销售的SK-Ⅱ产品,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之所以同意退货,也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感受,而非产品质量有问题。根据来自各地的报道,所有要求退货的消费者,必须和宝洁签订一份《非健康相关非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快速退货处理简易协议书》,如果不签协议,则不能办理退款。

  这个解释很难让人接受。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当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相关产品含有违禁成分之后,宝洁依然要求消费者签订这样的协议,似乎并不适当。

  与此同时,在9月16日宝洁就SK-Ⅱ禁用成分事件重申的第一条中还强调说,“现在市场上SK-Ⅱ授权专柜出售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已经经过港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严格检验和放行,产品的安全和质量有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联想到的是,今年早些时候,有关博士伦相关产品的案例已经表明,中国相关部门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能力在很多情形下,都不及美国和日本、欧洲的能力,而类似宝洁公司正是来自发达国家。更为深层的问题还在于,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大量的国家标准都是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许多标准已经不能反应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漏洞。

  不过,我们并不能据此作为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合法”理由,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工业产品……”同时该条的第2款还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即使通过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但是如果事实上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宝洁依然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免责。因为政府检测的通过,仅仅是允许产品投放市场,而不是产品免责的“证书”。

  再退一步讲,即使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规范和规定,企业也应当履行自己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保障消费者和用户的安全。这对宝洁或者其他任何公司都不是一个过分的要求。从市场角度而言,不仅关乎宝洁也关乎消费者的“脸面”。 
 
    第一财经日报    2006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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