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1月8日消息:本月初,著名中文学术打假网站“新语丝”刊登出一篇文章透露:《火安全期刊》(Fire Safety Journal)发表主编声明,认为2005年刊登在该刊上的一篇论文剽窃自日本研究者发表于2003年的论文。剽窃论文的四名作者均为安徽一所高校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其中一位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杂志主编:不能容忍这种抄袭
《火安全期刊》是火灾安全领域的国际权威学术期刊。根据“新语丝”网站提供的路径,记者找到了《火安全期刊》的主页。2005年4月,这份杂志的第40卷刊发了一篇关于建筑物内火灾行为预测模型的论文,作者均来自同一实验室,分别是陈××(讲师)、杨××(教授)、邓××(讲师)、范××(重点实验室主任)。其中,范××是这一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创始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某著名 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今年2月,《火安全期刊》第41卷的第一篇文章就是一则“主编声明”。主编德莱斯代尔在声明中说(大意):“我们注意到最近《火安全期刊》有一篇陈××的文章,对日本学者铃木在一次专题报告会上所作的并最终被国际火灾科学学会在第七届国际火灾安全科学专题报告会学报上发表的成果作了很少的进一步的研究。铃木博士和他的同事们有理由关注到陈的文章本应该是一篇充分的文章,但它却过多地重复了铃木文本里的内容,几乎是逐字的,并没有阐明他的研究只是对铃木的研究结果作了很少的延伸。”
这位主编进一步谴责认为,“陈的文章———可能更多地接近铃木会议报告———来自于铃木的研究。好的科学实践应该可以指导陈对铃木的研究作的修改提交一份短的通讯。如果一份科学杂志尊重科学界,它就不能容忍对好实践的突破进行抄袭。很不幸在陈的文章刊登之前未被发现,作为主编,我向《火安全期刊》的读者,并且向铃木博士和他的同事为此次失察而致歉。”
德莱斯代尔在声明中说的这篇文章,正是由陈××等人发表在《火安全期刊》2005年4月第40卷上的文章。
方舟子:这个事件并非第一起
著名学术打假人方舟子在自己创办的“新语丝”网站上转载了《火安全期刊》主编的这则声明,标题为“范××院士等人的论文被认定剽窃日本研究者的论文”。11月6日,方舟子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电子邮件采访,内容如下:
记者:您是怎么得知范等人的论文被《火安全期刊》发现有抄袭嫌疑的?
方舟子:有读者给我寄来了那一篇主编声明的原文,所以才引起了我的注意。
记者:从内容看,范等人的论文抄袭的程度如何?在已有的抄袭案例中,这种程度严重吗?
方舟子:主编声明指出,范等人的论文大部分抄自日本研究人员的论文,几乎是逐字地照抄,只增添了很少的内容,却没有注明源自日本研究人员的论文,因此可以被认为是剽窃。这种大面积的剽窃行为是很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记者:因为范是文章的第四作者,按照国际学术规范,他应该为此承担怎样的责任?
方舟子:陈××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该为论文出现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范既然署了名,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且他是该论文四个作者中最资深的作者,还应该承担监督不严的责任。因此范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是相当大的。
记者:您个人怎样评价此事?在您贴出相关内容后,四位作者中有人与您联系过吗?
方舟子:没有人和我联系过。论文剽窃在国内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近来已几次出现国际期刊发表声明、编者按指责中国作者的论文剽窃的事件,有的也涉及到院士,我们也都报道过。这个事件并非第一起。
第一作者:以后一定吸取教训
“我现在什么都不好说了。”11月6日,记者拨通论文第一作者陈××的电话,他回答说:“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没想到搞成这样。”
登陆这所高校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页可以发现,陈××曾参与“奥运体育场馆防火系统设计技术研究”、“油罐区早期火灾智能化图像式监测系统”等重要项目研究。这一次为何出现如此情况?他告诉记者,他一直在实验室工作,对论文的写作规范不是特别熟悉,“我们写作这篇论文主要是对那位日本学者的模式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但可能重复他的内容多了。”
他承认,正如《火安全期刊》主编所说,他本来只需要对自己的成果写一个短的研究成果通讯就可以了,但他过多采用了铃木论文里的内容,尤其是在标题、摘要里没有突出这一点。不过,他说,他在自己的论文里感谢了铃木,只是没有说明为什么感谢。
至于范院士为什么会作为第四作者出现在这篇论文中,陈××说,“范老师事先并不知道这件事,在事情发生后,他很生气,已经对实验室论文规范作了严格的要求。”陈××表示,他很后悔做了这样的事情,以后一定吸取教训。目前,他已就此事与日本学者铃木等达成了谅解。
记者注意到,在方舟子转载《火安全期刊》主编的声明后,11月3日,网友“reader99”致信“新语丝”网站说,“范××不可能不知道这篇文章已经发表。”根据他的指引,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在该高校学报里有一篇以范××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其引用的第46个文献正来源于被指抄袭的这篇文章。学报这篇文章的出版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
有关人士:应立法遏制学术腐败
在今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医科大学汪春兰教授提交建议认为,通过立法来全面惩治学术腐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汪春兰说,学术腐败不仅违反科学规范、造成不正当竞争、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而且损害公共利益。因为搞科研很大程度上用的都是国家资金,尽管有关部门采取种种手段遏止这一公害行为,但惩治不力。因此通过立法来惩治学术腐败,已成为有识之士共同的呼声。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商法研究室主任吴兴国也认为,这几年国内各种抄袭、造假等学术腐败情况屡屡发生,确实需要一部明确的法律来对相关行为作出规范性的约束,比如如何界定剽窃发生、剽窃程度、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希望能有更多的人来关注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