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点
1.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规范化、系统性、管理严格的以官办为主的批发市场。早在1923年日本就发布了第一部《中央批发市场法》,至目前为止日本已建立中央批发市场109个、地方批发市场1961个。中央批发市场需经过农林水产大臣的批准开设,开设者为地方政府部门、公共团体。地方批发市场开设也要经都、道、府、县批准,开设者多为公共团体、株式公社、农协等。经过几次修订的《批发市场法》更加严格了交易原则,使交易活动更具公共、公开、公正性,很少发生违法现象。
2.农协是组织日本农民进入流通领域的关键组织。日本农协是由单独农户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群众经济组织,是一个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遍及全国的民办官助的农民群众经济团体。在农产品流通的各环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批发市场的运行处处体现竞争机制。在价格的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拍卖制,由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拍卖。经纪批发商或参加买卖者进行激烈的竞买,以出价最高者买取某一物品。
二、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至1999年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总数已达2586个。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办的;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的,国家级的批发市场,有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无规范。因此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着力培育市场内有活力的经营主体,激活农产品批发市场。根据我国国情培育市场经营主体的目标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主,以投机者为辅;交易的商品以大宗农产品为主。日本由批发业者和中间批发商构成的经营主体,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催育农村流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当务之急,也是完善批发市场、优化价格形成机制的实际要求。没有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同类合作经济组织将严重制约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当前要一方面催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加快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规体系建设。借鉴日本等国家建立批发市场法规体系的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一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的筹备工作应尽快着手进行,以便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规范行为,达到公平、公正、效率的目的,使批发市场在搞活农产品流通上起到中心环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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