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三届大会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明确,国家有保留、通过和实施他们认为对保护其境内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有益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权利。据介绍,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没有对视听服务做出最惠国待遇例外保留,因此这一公约为我国保护民族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民认为,四大名著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根本不是日本公司的独创,注册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独特性”才有可能被批准。而且,按照世界各国的惯例———“兜底条例”规定,“凡是违反社会价值观或者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商标注册,都可以予以驳回”。根据这两点,日本公司抢注四大名著商标就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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