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日本、欧美等国家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才形成了从农产品生产到流通一整套理念和体制,实现了经营规模化,功能综合化,资本股份化,市场开设和经营管理分离化。发达国家都将农产品的生产管理、产后加工、安全卫生、上市运销、零售消费等的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在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一、日本批发市场有关情况
日本农产品大部分依靠批发市场流通,2009年批发市场经由率占2/3(1985年曾达到85%)。批发市场有三种类型:一是主要由省一级地方政府或具有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才有权负责开设的中央批发市场,目前全国47个城市共开设有76个中央批发市场;二是具有一定规模(市场面积蔬菜水果超过330㎡、水产超过200㎡、肉食超过150㎡、花卉超过200㎡)的地方批发市场,经营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或农业组织,目前全国有1207家地方批发市场;三是不到法定规模的小型批发市场,此种批发市场多数由小型公司或个人开设并经营。
日本于1921年颁布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等纳入了法制轨道,并于1923年开设了日本第一家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批发市场地位的日益提高,日本又于1971年修订了该法,将《中央批发市场法》改为《批发市场法》,将地方批发市场也纳入了法治轨道,进一步确立了以批发市场流通为主的农产品物流地位。以后每隔五年修订一次,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具体地方性法规和市场运行规则。
鲜活农产品的稳定供应直接关系国民生活的质量与食品安全,所以日本政府对中央批发市场采取开设和经营相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以保证政府部门对批发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并将开设中央批发市场作为公益性事业来举办,由地方省一级政府负责向中央农业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开设许可后负责筹集资金建设市场,中央财政也会给以1-2/5左右的资助。市场建成后由地方省一级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不动产的租赁与管理、卫生检疫及相关配套设施(如银行、邮局、餐饮等)的建设与招商等。地方批发市场和其他批发市场的开设许可权由省一级地方政府行政长官掌握。
二、批发市场的经营方式
批发市场内农产品交易的经营活动,则由进场的批发公司和中间批发公司的交易经营主体承担,政府一般不干涉其经营管理。日本本土生产的绝大多数农产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过程是:先由生产者(或农协、贩运商等)把商品运到批发市场,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将农产品出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再将农产品分散到销售网点出售给消费者。日本禁止在批发市场内的零售行为。批发市场具体的交易方式,有协商买卖,有拍卖方式,还有信托交易方式等,而拍卖方式和协商交易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占主导、最常用的方式。
根据《批发市场法》规定,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分别占批发金额的比例: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0%,肉类为3.5%,花木为9.5%。在日本,批发市场买卖双方要把货款结算业务委托给第三者处理,一般来说,买方在3-7天之内要通过银行向批发商付款,批发商在1-4天内通过银行向供货人付款,从而完成结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