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主要国家拍卖收入的用途
国名 |
用途 |
美国 |
(1)用于补贴联邦政府无线基站的频率移植费用(纳入频率移植基金) |
(2)数字广播移行(发放转换盒优惠卷) |
(3)公共安全无线系统建设(纳入数字电视移植、公共安全基金) |
(4)纳入普通财政收入 |
英国 |
(1)用于非法无线基站监控、无线设备设置扶持等 |
(2)纳入普通财政收入 |
德国 |
未规定法定用途(纳入普通财政收入) |
法国 |
未规定法定用途(纳入普通财政收入) |
韩国 |
用于振兴广播通信(研究开发、人才培育等) |
※全额纳入广播通信发展基金等 |
问题是以后无线电频率使用费用如何处理。由于日本一直以来没有无线电频率竞拍制度,是通过对通信运营商等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征收使用费,从中挤出了通信和广播的技术开发以及监控非法无线电频率等的费用;通过有差别地征收无线电频率使用费用,从而使频率分配产生了竞争机制。但一旦开始拍卖,其收入的用途不同,不能排除发生重复征收费用的可能。
图1:日本无线电频率使用费用的用途
不管无线电频率使用费的金额是多少都会产生问题。日本对无线基站征收相当于每部手机终端200日元的使用费,但是采用竞拍制度的美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费仅为每部几日元,比日本便宜很多。从运营商角度来看,除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费用之外,如果还产生拍卖费用,那一部分不得不转嫁给消费者,或将带动通信费用的上涨。
特别是,如果拍卖过程只考虑投标者资金能力的话,还可能会有其他行业或者外资企业的新运营商参与进来。对此,欧美设置了15~20年的牌照期限,运营商可在此期间回收竞拍投资,但如果其间业务经营不善,也可能发生转卖业务造成牌照转移的情况。通信业务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需要事先研究好对策,阻止以不当形式占据无线电频率资源。
对于无线电频率的拍卖,运营商普遍希望实施便于开展通信服务的政策,使用者则普遍希望有降低通信费用的措施。所以,日本总务省希望在这些课题解决之后,计划在2012年春向国会提交实施拍卖的无线电频率法修正案。这样,日本或许是最后一个拍卖无线电频率的发达国家。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供稿编译:王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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