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菱公司”的“整体和解”缺诚意暗藏玄机
2014年2月,部分曾被三菱公司(原三菱矿业株式会社,简称“三菱公司”)奴役的中国劳工或遗属组成一受害团队,在中方代理律师康健的帮助下向中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日本加害企业三菱公司以及原三井矿山株式会社。3月中旬该案正式立案。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国媒体登载谢罪广告,向每位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据了解,已经找到曾被三菱公司奴役的中国劳工或遗属有近2000人,分别由不同的律师、社会活动家等代理,事实上形成了五组受害人团体,继续与三菱公司进行着斗争。
此后,三菱公司对所有的受害者团队表现出积极要求和解的姿态。就和解方案而言大体上表达了承认侵犯人权的事实,表示反省。在承认作为当时雇主的历史责任的条件下,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地谢罪。三菱公司愿意向受害劳工每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三菱公司在和解方案中提出了法庭外的“整体和解”,即一揽子解决所有被奴役劳工问题的方案。迄今为止,由于五组受害人团体中只有一个团体的代理人成功地为受害者在北京的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立案,而其他受害者团队的诉讼无缘立案。受害人团队与团队之间存在着法律地位的差异。赞成和解或主张法院管辖判决的两种意见的冲突一直在五组受害人团体之间回荡。若任何一个受害人团队不接受和解的话,“整体和解”就无法实现。然而,2015年2月11日,中方代理律师康健和原告家属在北京召开记者会,宣布由于三菱公司拒绝道歉等全无诚意之原因,中止与其庭外和解谈判。该受害团队如果不撤诉,拒绝和解,恐有招致破坏“整体和解”的名声。
依法而言,当事人拥有意思自治的选择权。三菱公司有权设立一个开放性的“整体和解”方案供受害人选择。但是在“整体解决”的名义下,非要全体受害者共同接受该和解方案,似有蛊惑多数受害者来“干预”少数受害者的意思自治。
主张和解方认为:“打官司不知要拖到何时才能解决。以人为本最重要。受害者年事已高,和解的所得多少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这些钱能改善这些老人的生活质量。”毋庸置疑,和解的钱款固然有助于改善受害老人的晚年生活,但是他们一定更希望获得尊严的“和解“,至少加害企业能够真诚地谢罪。
三菱公司的和解方案是庭外和解,反映了其意欲排除中国法院管辖,其实质是回避判决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尽管如此,在三菱公司的和解方案中仍然暗藏玄机,例如第一项规定:“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承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雇主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地谢罪。”这里使用的“雇主”一词,其潜台词是想表明企业和受害者是合同雇佣的关系。事实上,三菱公司与中国被掳、被奴役劳工的关系是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而根本不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基于三菱公司对历史责任的这般扭曲的认识,可见其所谓的“谢罪”是何等虚伪。
2005年11月3日,受害劳工袁学仁在三菱综合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递交了劝告书要求该公司道歉和赔偿。可是该办事处一名负责人(日本人)和一名翻译(中国员工)粗暴推搡受害老人。在三菱公司已经赴日本法庭应诉的背景下,该公司的派出机构竟然否认日本法院确认的继承关系,这一无知和嚣张行为说明,三菱公司对员工(包括中国员工)一直以来隐瞒奴役劳工的真相。如果要实现和解,那起码在和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三菱公司有责任在“企业发展史”中永远铭记这段历史,确保所有员工了解三菱公司在历史中奴役、加害中国劳工的历史以及今天的谢罪态度。这是判断三菱公司是否具有真诚谢罪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
事实上,庭外和解、法官主导的和解以及判决具有不同的意义。首先,庭外和解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排除法庭的管辖,三菱公司的行为符合这样的特征,甚至在和解书中只字不提申请司法确认。其次,人民法院法官主导下的民事和解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它的法律效力直接受到中国法律保障。最后,民事诉讼判决不仅有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责任者承担的是法律责任。同时,判决书的说理性让民众得到了具体实在的法律启蒙和教育,让法律充满了人性和力量。
迄今为止,遭受日本国和企业奴役的中国劳工诉讼就有16起。即使少数案件在一审或二审期间原告获得了胜诉,其胜诉理由也只是基于企业没有尽到“安全考虑义务”。也就是说日本法院没有认定企业故意违法侵权,仅仅认定加害企业因为过失导致劳工遭到不幸的经历而已。在日本三审终审制的诉讼制度中,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的诉讼案件没有一个获胜的。尤其是在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的五起中国战争受害者诉求,其判决声称:“个人请求权的问题,早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中,包含着个人请求权,以及所有战争中行为导致的请求权相互放弃为前提是日本与各国之间制定的战争赔偿的处理框架。《中日联合声明》也是与‘旧金山和约’同样的框架缔结的。其结论是个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能已被放弃。”
在这种背景下,从1997年9月至2014年2月的18年又5个月的时间里。三菱公司作为加害企业不仅拒不承担侵权加害的法律责任,而且态度强硬拒绝庭外和解。直至2014年1月31日受害者代理人要求和解时,三菱公司还是爱搭不理的态度。
鉴于日本法院的诬称中国政府放弃民间个人请求权、三菱公司长期以来的恶劣态度,中国人民需要一个彰显正义的判决,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史上也需要这样的判决。
(作者管建强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