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网 】据日本官方网站发布,日本的资源状况大致为:日本矿产资源极端贫乏,现代大工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料、燃料,绝大部分依赖进口。因而历届日本政府都十分注重保持和增加战略物资的储备。日本原材料和能源的对外依赖度为84%,其中铝100%、镍100%、磷100%、石油99.7%、天然气94.5%、铁矿石99.6%、铝矾土100%、煤85.1%、铅84.9%、锌66.9%。日本是世界上第一资源能源进口大国。由于绝大部分资源都依赖进口,一旦战时其物资进口被切断,日本的军事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将在短时间内陷于停顿和瘫痪状态。日本人的危机意识十分强烈,几乎所有的重要物资都实施储备制度。稀有金属和稀土资源是支撑日本高度发达的电子工业、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制定法律对稀有金属和稀土进行储备。
20世纪
1976年,日本开始使用政府和民间资金,通过“特种金属储备协会”对镍、钴、铬、钼和钨等五种金属进行了储备,并将收储金属范围扩大到10种,包含镍、铬、钨、钴、钼、钒、锰、铟、铂、稀土等。
2006年:
日本对有色金属资源保障政策进行修正,除了原来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储备的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外,将铂、铟以及稀土等稀有金属也列为必须储备的战略物资,确保日本经济发展所需的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的稳定供应,以防备这些稀有金属短缺而影响到日本经济的正常发展。此外,日本经济产业省还组织厂由稀有金属供应商、稀有金属用户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的研讨会,共同研究确保钒、铬、锰、钴、镍、钼、铂、银、铜、钨、铟以及稀土等31种稀有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的对策,并将研究结果作为政策课题纳入5月提出的“国家能源资源战略规划”。
发布《国家能源资源战略新规划》,新增了铂、铟以及稀土等稀有金属战略物资,至此,日本储备的稀有金属上升为10种,稀土由此成为了国家战略储备矿产。
针对有色金属和贵金属,日本的地缘政治战略是,立足拉美,广泛布点,建立稳定的供应基地,控制非洲,觊觎新转轨的国家,渗透非洲。据不完全统计,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在海外进行过106个项目。日本将第一位的重点放在了拉美。巴西的铁,智利、秘鲁和阿根廷的等的铜、金是日本的重中之重。日本对俄罗斯、中亚及其它新独立的国家,也包括蒙古,采取了强有力的渗透政策,并取得了一定的战略控制权。
日本实施矿产全球战略的主要措施是:政府、企业、事业共同努力,各自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发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作用,建立矿产资源全球供应系统,培育具国际竞争力的矿业跨国经营队伍,形成一大批海外矿产资源基地,确保其矿产的稳定、长期和安全供应。具体包括:
(1)将促进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保障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列为国家矿业政策的首要目标,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全方位鼓励矿业跨国经营,从政治、外交等不同角度支持和促进在海外建立矿产资源供应基地。建立海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补助金制度:对于前期风险程度最高的草根勘查工作(选点工作),经费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担(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执行)。选点后进行矿床勘探时,政府急需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中钻探和坑探工程政府补贴50%,其他工程补贴60%。日本公司与其他外国企业共同进行海外的矿产勘查时,日本政府为本国公司提供50%的资助。
对矿业跨国经营给予优惠贷款和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融资便利条件:对在海外探矿的日本公司,政府提供优惠贷款(主要由金属矿业事业团和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会实施)。贷款分针对勘查开发有色金属的一般贷款、针对勘查开发铀和稀有金属的探矿成功偿还贷款、针对大型海外矿业项目的政府投资三种形式。日本法人在发达国家进行铜、铅、锌等的勘查时,政府提供一般贷款,贷款额为所需总资金数的50%,特殊需要时可达70%,偿还期限15年(宽限期5年)。探矿成功偿还贷款,对铀矿,贷款比例原则上为总资金额的50%,特殊需要的可达70%,对稀有金属,原则上为60%,特殊需要的可达70%,偿还期限为18年(宽限期5年)。政府直接投资,限于与矿业界共同组织的海外大型矿业项目,政府投资比例可达50%以上,收益或亏损按官民投资额度合理分享。海外经济合作基金会的一般贷款面向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勘查开发的日本企业,贷款比率原则上为50%,偿还期限20年(宽限期5年)。日本进出口银行对确保全国矿石供应的大型项目提供贷款。若项目失败或遇天灾、战争等事故,可减免贷款本金。对石油,日本政府通过石油公团提供投资和贷款。贷款比率原则上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若日本公司为作业者则比率可达80%,偿还期为18年(宽限期5年)。若找矿不成功,贷款可以不偿还。日本企业在海外探矿成功后需要筹措大量开发资金时,政府为之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率为80%,补助金年率为0.4%。
对矿业跨国经营实行税收优惠:日本对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税收优惠,主要有海外探矿备用金制度和海外矿产勘查费用的特别扣减制度。前者是允许日本跨国矿业公司可以将与矿产销售收入有关的50%开采所得作为公积金使用(3年用完),无需纳税。后者是允许将海外矿产勘查的支出加上设备的折旧,或是探矿备用金支出,或是当期的所得收入,在税收处理时作为探矿亏损计算。此外,日本还为海外投资损失专门设立了一笔储备金。
通过“资源外交”手段,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扫清障碍:日本积极通过“资源外交”特别是“石油外交”,加强与资源国、主要资源消费国和跨国矿业公司的联系与协作。如针对石油外交,在政治上,对中东产油国及所发生的事件采取低姿态,在经济上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产油国的经济援助。在其他方面,采取绑在美国战车上的策略,为美国的相应行动出钱、出力。
鼓励矿产原矿进口,限制深加工产品进口:日本政府对进口矿石、精矿及其他未加工矿产所征收的关税极低,甚至免税,但对精炼金属进口所征的关税则可能是世界上最高的,旨在维持、保护非燃料矿产加工业的国内增值。
(2)组建专门机构,包括“石油公团”和“金属矿业事业团”,大力推行“技术援助/经济援助及合作计划”,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为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提供全方位支持为了推进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日本特别成立了金属矿业事业团(1963年)和石油公团(1967年)。这些准政府性质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日本海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务,特别是对日本企业的矿业跨国经营通过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
建立全球矿产资源信息网络:目前日本金属事业团在世界11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各办事处还负责其周边国家的资源信息),收集和分析世界各国的资源信息。特别是针对资源国潜力和矿业投资环境的信息、重要勘查开发项目的信息、国际矿业走势追踪、跨国矿业公司动态分析、矿业权市场状况和矿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目前日本石油公团在世界上设立了8个办事处,专门收集石油的权益,产油国政治经济、法律法规、投资环境,国际石油公司动态,石油储备等信息,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服务。
通过技术合作和经济援助/合作,降低企业在海外勘查开发的风险:作为日本政府的“政府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在受援国实施矿产勘查的技术合作项目和矿产资源的区域调查,以便了解和掌握其他国家的资源情况,为本国公司参与海外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提供帮助。据不完全统计,迄今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已在40多个国家开展了140个以上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援助项目。这些项目的进行,改善了与资源国的关系,为日本企业下一步的勘查开发铺平了道路。
在海外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承担项目前期风险,引导企业选点:日本在海外进行的基础地质调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称为“海外地质调查”,完全由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用日本政府的钱进行;另一种方式称为“海外联合地质调查”,由日本金属矿业事业团与资源国联合进行,由日本政府提供资助。这相当于在海外从事前期草根勘查的风险,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担了。在找到了矿或圈定了远景区后,再由日本企业申请取得矿业权。仅1997~1998年度,日本政府就通过金属矿业事业团(也包括日本协力事业团)与资源国签订了7个这方面的合同(6个国家),并且所涉及的工作区的面积非常大,这为日本企业打下了雄厚的基础。这7个合同是:与阿根廷签订勘查铜、金、锌及其他金属的为期两年的合同,主要承担地质调查、化探、卫星图像分析,工作区面积77000平方公里,;与哈萨克斯坦签订勘查铜、金的政府合同,工作区6900平方公里;与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签订3项勘查铜、金的政府合同(卫星图像分析,地质调查,物探,现有地质资料的分析);与泰国签订为期3年的找铅、锌的合同,面积800平方公里;与马里签订为期3年的找金政府合同,面积7000平方公里。工作费用全部由日本政府承担,发现矿产后由日本企业优先取得矿业权。
(3)日本跨国矿业公司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全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特别是通过“以协作求发展“的战略,与国际投资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公司加强合作,在矿产资源全球配置中占据有利位置。日本目前参与利用海外矿产资源主要有三种方式,勘查矿、股本矿和购买矿。勘查矿系指在国外通过勘查开发活动而生产出矿产品,风险大,但安全性和保障程度高;股本矿系向某些国家的矿山建设提供贷款甚至援助,受援国以一定比例的矿石偿付贷款;购买矿系直接从国际市场购买,易操作,但不可靠。战后50多年来,日本尝试了获取国外矿物原料的多种方式。他们的最后认识是,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企业决定,但政府认为,从保证矿物原料长期稳定供应这个角度看,购买矿的安全性不如股本矿(或参股矿),股本矿的安全性又不如勘查矿。在政府的引导下,90年代以来,日本企业在国外从以购买矿产品为主,向参与矿业项目开发等多元化获取矿产资源方向发展,并且势头很强劲。
日本企业的具体战略包括:
以协作求发展,注意加强与国际性金融机构、有欧美背景的跨国矿业公司及资源国当地公司合作:这是日本矿业企业海外勘查开发的主要策略。据调查,日本企业在海外的矿业权项目,80%以上均是协作开展的,只有很少部分完全自主由日本企业经营。这种经营策略的战略优势是极为明显的:①分担风险,利益均摊;②通过与第三国矿业公司的合作,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矿业跨国经营的经验;③与诸如世行、亚行、欧洲复兴开发行、国际货币基金会及发达国家政府的进出口银行、国际著名投资机构等合作,资源国不敢轻举妄动,加强了项目安全性;④与资源国当地公司的合作使在许多事情的处理上带来诸多便利。
对海外有前景的矿产地,加强直接投资(股本参与),签订长期稳定供应合同:日本企业依仗其财大气粗,对世界许多大型矿业项目加强直接投资,换取长期的供应合同。在巴西著名的卡腊雅斯(铁为主),有他们的身影,在智利的埃斯康迪达(世界最大铜矿山),也有他们的身影,在泰国的钾盐项目,他们也推波助澜,开放不久的蒙古的额尔登特(铜),他们也捷足先登。仅1997年,日本企业对海外大型矿业项目的股本投资就多达10余项,可以说,日本企业无孔不入。
实行财团方式经营
这是日本企业在海外经营的惯用伎俩。例如,1997年8月,智利的LosPelambres铜项目,由日本财团(Nippon矿业和金属公司15%,Mitsubishi材料公司15%,Marubeni公司8.75%,Mitsubishi公司5%,Mitsui公司1.25%)购置40%的股份,以后该项目每年向日本供应40万吨铜精矿(Nippon矿业和金属公司25万吨,Mitsubishi材料公司15万吨)。注:Nippon译为“日本”,Mitsubishi译为“三菱”,Marubeni译为“丸红”,Mitsui译为“三井”。
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通过战略联盟、联合经营协议、选择权协议等,积极追逐矿业权市场。还是以1997年为例,Nittetsu矿业公司和Itochu公司对智利ElBronce铜项目(该项目50%的产量必须运到日本),Dowa公司和住友公司对墨西哥的LaydePlata铅项目,住友、住友金属、三菱材料对印度尼西亚BatuHijau项目(该项目还有美国的钮蒙特公司的参与)矿业权的追逐就是例证。
2007年:
实施分散资源供给地的战略,在维系于中国的资源外交关系稳定发展的同时,还重点加强与稀有金属资源丰富的非洲、南美国家及地区的合作关系。日本经济产业省和大型商社计划于9月份共同组团前往南非,就共同勘探稀有金属达成协议,使开发得以具体化。还考虑访问镍和钴资源丰富的马达加斯加。日本希望利用技术和资金获得这些国家的合作。
日本经产省制定新战略,目的在中长期内确保稀有金属稳定供应,特别是钨、钴、钒、钼、铂和稀土金属。该战略号召日本企业支持在海外开发矿产,包括注入公共基金以帮助国内私营公司获取海外采矿权益。该战略还要求利用外交政策手段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加强与稀有金属生产国的关系。
2008年:
2008年9月经日本内阁决议后出台《新经济成长战略》,指出日本要以世界领先的节能、环保技术为基础,实现“以‘资源大国’为目标的资源能源供给革命”,这样就必须保障稀有金属的稳定供应。
2009年:
2009年7月,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发布了“确保稀有金属稳定供应战略”(StrategyforEntrustingStableSuppliesofRareMetals),提出的举措包括通过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OGMEC)对重要战略资源稀土进行收储,合作投资海外矿产,确保日本的稀土资源供应,以及稀土回收、高效利用以及替代材料方面的研究,核心就是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日本的稀土供应,降低对中国资源的依赖程度,保护日本核心利益。在2007年启动的稀有金属替代材料开发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元素种类,现包括镝、铈、铽3种稀土元素在内的6种稀有金属。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本稀有金属战略在近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1)鹰派外相由于外国人政治献金一事于2011年3月6日宣布辞职,这或许标志着日本对华态度的缓和,希望改善与北京的关系,通过更广泛的合作获取其所需稀土。第11次中日战略对话在停顿近20个月后,2011年2月28日再度于东京外务省饭仓公馆举行,这是继2010年9月双方因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导致关系恶化以后,首度举行副部长级的会议,也基本印证了日本对华政策的转变;2)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JapanOil,GasandMetalsNationalCorporation,JOGMEC)是一个面向日本海外矿业投资企业的服务机构,在稀有金属的储备方面,从后台走向前台。现在JOGMEC正在转变职能,开始直接投资稀有金属矿业。例如,JOGMEC与新日本制铁、JFE钢铁、双日株式会社、韩国浦项制铁公司以及韩国国家养老金服务公司等联合注资巴西的CBMM(CompanhiaBrasileiradeMetalurgiaeMineracao)稀有金属企业,以确保高级钢中关键组成部分之一铌的稳定供给,这些机构将平分CBMM15%的股份;3)由于历史原因,日韩一向不和,但是在中国稀土政策的压力下,日本开始与韩国合作开发海外稀有金属矿,也许意味着日韩未来在面对来自中国的压力面前将采取更加一致的行动;4)日本在稀有金属(含稀土)的替代研发上,启动最早,目前有突破的迹象。日本东京大学MigakuTakahashi的研究团队利用铁、氮2种元素合成得到磁性氮化铁粉末,但耐高温性和磁力的持久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据称,该技术有望助力日本厂商无需钕、镝等稀土元素就能制备出可供混合动力汽车、家电等使用的电机,投入实际应用将在2025年左右;5)在海外兴建稀土分离长,意图削弱中国在稀土行业中的地位。日本先进材料(AdvancedMaterialJapan)公司与加拿大创新金属(InnovationMetals)公司计划在东南亚兴建稀土分离工厂,建立稀土交易市场,试图控制稀土定价权。
2010年:
日本在2010年发布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提到要开发稀土高效回收系统、稀土替代材料,还通过设立环境废物管理研究基金优先资助稀土回收提炼研究。
2010年10月,日本国会通过了3369亿日元的临时追加预算,专门用于与第三国合作开发稀土资源,支持日本企业从“都市矿山”中回收提炼稀土。为拓展多元化供给渠道,外务省设立专职部门收集海外矿山开发信息,经济产业省则提供补贴,鼓励日资企业海外开发稀土矿。
2010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与蒙古、哈萨克斯坦、印度、越南、南非等国政府达成稀土开发协议,并正加紧与美国、加拿大、格陵兰岛等协商稀土开发问题。
2011年:
2011年3月25日,日本产业省出台总额331亿日元的政府补助政策,旨在鼓励日本企业减少稀土用量。这项补助政策面向110个公司的160个项目,包括稀土回收利用、稀土用量削减和进口渠道拓宽等。
2012年:
发布了对使用稀土的项目提供50亿日元补贴计划,用于鼓励和支持降低镝、钕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类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和研发替代材料已经成为了日本现阶段降低资源进口乃至消费的重要手段。同时,政府对于上述两类研发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尤其在研发资金上的补贴,成为日本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度的重要基石。
2013年:
日本资源能源厅矿物资源科在2013年度补充修正案和2014年度“15个月预算”案中,向海外陆地资源投入115亿日元,向日本领海海底资源投入78亿日元。在海外陆地资源方面,日本将与资金雄厚的中国国有企业及国际资源大公司抗衡,出台支援资源国经济发展的一揽子计划,用以确立并巩固作为共同开发的合作伙伴地位。在日本海底资源方面,在深海进行商业规模的采矿在世界尚属首次,计划在确立了采掘技术后继续让民间企业作为开发主体。
日本将重点关注供应不稳定的中重稀土、钨、钛、锂等金属。矿物资源科通过援助此前在澳大利亚及印度等的新开发及再开发项目,在减少轻稀土对中国的依赖及供应渠道多元化方面收到一定成效。在越南的轻稀土DongPao项目从2008年着手以来进展不大,但2012年开始了萃取分离工艺的共同开发。虽然业内有观点认为已没有必要进行轻稀土的资源开发,但矿物资源科认为应通过DongPao项目,增进两国关系的发展,达到参与中重稀土、钨、钛、锑等新资源开发的目的。
日本将从4月开始启动一项新制度,其内容是由各地方政府等回收小型家用电器废品,以期积极推进稀有金属等的循环利用。日本环境省的一项调查显示,计划实施这项新制度的地方政府只停留在占整体30%多的水平。
2014年:
2014年4月,日本政府22日表示,针对印尼违规限制镍等矿石出口的行为,日方将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申诉。日本外务相岸田文雄11日在广岛与印尼外长马蒂举行会谈,通告了上述方针。岸田文雄称,向WTO申诉印尼限制原矿出口政策,是为了修正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体的某些国家在不断加强限制资源出口中体现的过度保护主义。
2014年4月8日,日本已联合欧美多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诉,以期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限制,保持现有供应渠道畅通;,日本政府积极开展稀土资源外交,陆续越南、哈萨克斯坦、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投资稀土资源,拓展新的稀土供应渠道。再次,鼓励对本土稀土资源进行勘探与开发,尤其以海底资源为重点。
2014年9月,日印对与稀土出口的问题已经达成共识,日本为了摆脱对中国稀土的依赖,日本首相安倍晋决定每年从印尼进口稀土2000吨或者更多。同时9月1日莫廸总统拜访日本首都东京,预计商讨向日本出口稀土的决议。
2014年10月,日本政府举行内阁会议决定,将于10月1日扩展位于冲之鸟礁以北的四国海盆海域及冲大东海岭南方海域的外大陆架,涉及海域约17.7万平方公里。这是日本首次在其专属经济区海域之外延伸大陆架。日方希望借此推动稀有金属、天然气等海洋资源的开采,并垄断这一海域海底资源开发的权利。
2014年11月,东京大学和三井海洋开发等参加的“稀土泥开发推进财团”于最近成立,将开发从水深5600~5800米处挖掘稀土泥进行生产的技术,并寻求实现商业化的可能性。
2015年:
2015年4月27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发电成本估算书。该估算显示,大规模光伏发电(百万瓦级光伏)的成本为每千瓦时12.7~15.5日元(0.66-0.81元),而陆上风力发电为13.9~21.9日元。由于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光伏发电等的发电量会发生变化,因此家庭和企业需要更多电力的话,就要额外支付费用。
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此次的估算等,于4月28日发布了2015年后的能源构成草案。草案中提出,在22~24%的可再生能源比例中,光伏发电为7%左右,风力为1.7%左右。此外,虽然有意见认为应该进一步增加可再生能源比例,但经济产业省认为这可能会增加国民负担,决定将光伏和风能的合计比例限制在10%以下。此外,发电稳定但开发需要较长时间的地热发电比例定在1%左右。而生物质发电为4%左右,水力发电为9%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