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赵海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小农社会,在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深入分析日本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特征,对于促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经营内部构成出现变化,数量不断减少
在日本,销售农户与农业经营体是日本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销售农户是指经营耕地面积0.3公顷以上或者过去一年间农产品销售额50万日元以上的农户。除此之外,还有“自给农户”和“拥有土地的非农户”。
从2011年到2014年,日本销售农户从156.11万户减少到141.16万户,减少了9.6%,但其占总体的比重却增加了2.5个百分点。销售农户的副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户兼业化程度严重。
2014年日本农业经营体数量为147.12万个,比2011年减少14.64万个,减少了9%。农业经营体的构成出现变化,家庭经营体规模在扩大的同时,数量也在缓慢减少,而组织经营体数量在增加,并且法人化趋势增强。
(二)农业法人经营初具规模
近年来,随着政府不断解除对公司等法人组织从事农业的限制,组织经营体取得了快速发展。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来看,2014年组织经营体流转耕地面积占经营总面积的70.9%,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33.8%的水平。每个组织经营体的平均经营面积为24.63公顷,同样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的平均水平。农业经营体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土地流转成为重要手段。这其中,组织经营体规模集中趋势尤为明显,并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力。
近年来日本农业经营法人化趋势明显,而法人化农业经营的扩张主要依靠公司和农事组合法人数量的增加。
(三)集落营农经营快速发展
集落营农组织主要指以集落为单位,就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个或全部环节开展共同服务、统一作业的农业经营组织。近年来,集落营农组织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联合组织的主流形式。集落营农组织在地域农业支持,尤其是为中小农户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日本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扶持专业农户发展,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日本为了缓解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趋势,鼓励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设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在该项制度推动下,土地迅速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加快了农地有效集约利用。
借鉴日本设立“青年农务学堂”、“骨干农户补贴”等经验,我国要在扶持专业农户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从国家层面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