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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及启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更新:2015-7-12 5:26:0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高强赵海


进入新世纪以来,发展各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推进规模经营,已成为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日本与中国同属东亚小农社会,在文化背景、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深入分析日本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特征,对于促进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经营内部构成出现变化,数量不断减少


在日本,销售农户与农业经营体是日本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销售农户是指经营耕地面积0.3公顷以上或者过去一年间农产品销售额50万日元以上的农户。除此之外,还有“自给农户”和“拥有土地的非农户”。


从2011年到2014年,日本销售农户从156.11万户减少到141.16万户,减少了9.6%,但其占总体的比重却增加了2.5个百分点。销售农户的副业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户兼业化程度严重。


2014年日本农业经营体数量为147.12万个,比2011年减少14.64万个,减少了9%。农业经营体的构成出现变化,家庭经营体规模在扩大的同时,数量也在缓慢减少,而组织经营体数量在增加,并且法人化趋势增强。


(二)农业法人经营初具规模


近年来,随着政府不断解除对公司等法人组织从事农业的限制,组织经营体取得了快速发展。从土地流转的角度来看,2014年组织经营体流转耕地面积占经营总面积的70.9%,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33.8%的水平。每个组织经营体的平均经营面积为24.63公顷,同样远远高于农业经营体的平均水平。农业经营体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土地流转成为重要手段。这其中,组织经营体规模集中趋势尤为明显,并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主力。


近年来日本农业经营法人化趋势明显,而法人化农业经营的扩张主要依靠公司和农事组合法人数量的增加。


(三)集落营农经营快速发展


集落营农组织主要指以集落为单位,就农业生产过程的某个或全部环节开展共同服务、统一作业的农业经营组织。近年来,集落营农组织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联合组织的主流形式。集落营农组织在地域农业支持,尤其是为中小农户服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日本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扶持专业农户发展,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日本为了缓解农业劳动力兼业化、老龄化趋势,鼓励农地向“骨干农户”集中,设立了认定农业者制度。在该项制度推动下,土地迅速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加快了农地有效集约利用。


借鉴日本设立“青年农务学堂”、“骨干农户补贴”等经验,我国要在扶持专业农户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从国家层面制定中长期新型农民培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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