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产业省3月22日举行产业结构审议会保安分科会电力安全小委员会第12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光伏发电设备规定修改的草案。加入了500kW~2MW以下的光伏发电运营商也要自行确认技术是否达标并申报,及扩大必须报告的事故范围等内容。
旨在确保光伏发电建设安全性的对策方案 (出处:经济产业省)
在以前的审议中,报告过尤其是500kW~2MW以下的设备,发生了有大量电池板脱落、飞散的等损坏情况的调查结果。
因此,有必要对此采取法律措施,草案提出了以下5个方向:(1)技术标准的再验证,提出标准参数,研究简单的安全措施;(2)强化使用前的确认;(3)强化事故报告;(4)把握与固定价格收购制度(FIT)相联的设置和运转情况,处理违规项目;(5)奖励进行正确维护的运营商。
第12次会议就(2)和(3)两项,加入了尽快实施制度性措施,实施500kW以上“使用前自行确认制度”、“强化报告规定”的内容。
“使用前自行确认制度”是要求运营商在启用商用电气设施之前,要自行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并向国家申报的制度。2MW以上的光伏电站,现行制度下需要申报施工计划,在启用前自行确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据称,通过将适用范围扩大到500kW以上的发电站,就可以确认半数以上无需申报施工计划的商用光伏项目了。
另外,关于需要报告的事故,现在的规定是,500kW以上电站受损和对发电站外造成明显影响时。本次草案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无论房屋是否受损,当电池板飞散到发电站外、发生一定规模(例如,50kW)以上的电池板脱落和飞散时,也必须报告的规定。
关于(1)技术标准再验证,将在2016年度开展验证实验等,制定必要的措施。对于(4)与FIT的联动,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将作修改,加入发改善命令、取消认定及作现场检查等内容。
关于(5)奖励正确的安保管理,作为例子,草案举了“利用信息技术等,建立了先进的自主安保体制的运营商(2MW以下),降低电气安保法人等进行检查的频率”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