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类代购物品——
触犯法律法规
中国江苏网4月11日讯 本想代购挣钱,却不知已触及法律雷区。日前,市民肖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肖某原与妻子在淘宝网上经营一家“四冠”网店,后涉及海外代购业务,从网上“东京药妆批发”的小蔡处买回大量眼药水、护手霜等在网店销售, 并打起“日本代购”旗号,生意不错。2013年底,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开展打击销售假药案专项整治行动中,将肖某抓获。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 肖某在网上销售的药品因没有进口批准文号被视为假药。去年底,肖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肖某辩称,他代购的药品为原装,并非假药,不承认销售假药。检察官表示,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必须具备批准文号,否则视为假药。因此,进口药品即使是原装真品也不影响定性。
检察官介绍,个人代购常常通过以私人物品携带入境的方式来进一步出售,法律风险较大,一不留神就可能触碰雷区。
检察官还列举了3类常见但已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代购物品——
一是未取得国内批准文号的进口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 6种药品视为假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必须 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进口食品。 根据最新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食品销 售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奶粉、酒等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不仅需持有食品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必须经过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且必须张贴中文标识,经销商销售进口食品时,还需有进货单和销售记录,同时提供证明食品合 法来源的相关材料。
三是未缴纳关税的国外化妆品、奢侈品等商品。 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居民旅客如果携带总值在5000元人民 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是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如果超过5000元,必须缴纳税款。其中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 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等20种商品不在减免税范围内,即使上述商品自用也要缴税。如果自然人或单位以个人携带或者邮寄 方式将国外商品带入境后进行销售牟利,不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还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走私。
(舒泉清 王晴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