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日本大地震,福岛核电站出现核泄漏事故后,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来自日本的食品、农产品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针对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食品、农产品的污染情况,经风险评估,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和《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严禁进口事故周围区域的生产的食品和农产品,对其他地区同类产品也加强监管力度。
在此,江苏常州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跨境电商进口企业,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口日本其他地区食品、农产品时,必须先向检验检疫系统进行企业和产品备案,除个别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所有允许输华的日本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等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经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口相应产品。此外,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