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曹能秀,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昆明 650500)。
内容提要: 本文以英国教育部2014年颁布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和2008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的《幼儿园教育要领》为蓝本,对两国学前课程目标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当前两者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及内容有很多共同点,但其含义、结构、课程领域划分和侧重的领域有所不同,领域目标和具体目标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总体而言,英国近年来比日本更注重根据时代的变化、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诉求,不断改革学前课程目标,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英国和日本当前的学前课程改革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英国 日本 学前课程目标 学前课程纲要
基金项目: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近十年来美英日三国学前教育改革的比较研究”(课题批准号:DHA110238)的研究成果之一。
课程目标通常由教育者根据其所持有的哲学观和教育目标,对其所期待的受教育影响而产生的结果作出一般的表述。[1]本文的课程目标是指英国和日本政府依据其所制定的教育目标,对幼儿在一定学习期限内期望达到结果的阐述。英国和日本的教育行政体制均属于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型,两国都制定了国家层面上的、法定的学前课程纲要。目前,两国最新的学前课程纲要分别为英国教育部2014年3月颁布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和2008年3月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的《幼儿园教育要领》(以下简称“《要领》”)。本文就以这两个学前课程纲要为蓝本,比较英国和日本当前的学前课程目标,以期对我国的学前课程改革提供借鉴。
一、英国和日本学前课程纲要的概况
学前课程纲要是指国家层面上的、由政府颁定的指导学前课程发展的政策文件。[2]尽管英国和日本有关学前课程纲要的名称不同,但其含义基本相同。
早期的英国学前教育,政府很少干预。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1996年,学校课程与评价局出台了《期望的儿童学习结果》,规定了幼儿入小学前应达到的学习标准。1999年,资格与课程局将其修订为《早期学习目标》。2000年,教育与就业部和资格与课程局联合颁发了《基础阶段课程指南》,首次在基础阶段设立了统一的国家课程。2008年,儿童、学校和家庭部颁布了《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2012年,由原来儿童、学校和家庭部改称的教育部修订了2008年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2014年,教育部又修订了2012年的《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颁布了《框架》。[3]《框架》涵盖了0~5岁儿童的教育与保育,包括以下内容:(1)概要:对《框架》进行简要介绍,并指出从2014年9月1日起,所有学前教育机构都要根据《框架》进行教育。(2)导言:阐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指出《框架》的目的是促进儿童学习和发展,保证儿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教育公平及提高教育质量。(3)学习与发展要求:提出学前课程的七大领域及儿童在每个领域应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理解能力。(4)评价:强调过程性评价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对2岁和5岁幼儿的评价方法。(5)保护与福利要求:对幼儿的保护、教职员工的适合性、教师的培训与发展支持、师幼比和环境与设备等提出了要求。
日本自1956年颁布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幼儿园教育要领》后,分别于1964、1989、1998和2008年颁布新的《幼儿园教育要领》,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其中,1989年的修订是最大的一次,确立了“根据幼儿教育的特性,通过环境进行幼儿教育”和“重视游戏”的基本精神,并将1964年《幼儿园教育要领》中规定的六项教育内容(健康、社会、自然、语言、音乐、绘画和手工)改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1998年的修订不大;2008年的《要领》也只是增补性质的修订。《要领》包括3~6岁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内容如下:(1)总则:阐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指出幼儿园教育应根据幼儿的特点,利用环境进行教育。(2)目标和内容:从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五个领域概述了幼儿园课程的总目标、具体目标和内容。(3)指导计划及教育课程规定时间外所进行的教育活动的注意事项:描述了幼儿园制定指导计划的注意事项和幼儿园课程规定时间外所进行的教育活动的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英国和日本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的学前课程纲要均有一定的变化。相比日本,英国课程纲要的发展更快:英国政府1996年首次出台幼儿学习标准,1999、2000、2008、2012和2014年又分别颁布了各种学前课程标准;日本从1998年至今只进行了两次全国统一的课程改革。从新版学前课程纲要的结构和内容来看,《框架》不仅包括了学前课程的内容,还有儿童保护和福利方面的要求;《要领》仅涉及幼儿园课程的内容,包括目标、内容和实施三个方面。
二、英国和日本学前课程目标制定的依据
英国学前课程目标制定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儿童保育法》。《框架》在“概要”部分指出:“(《框架》中)有关学习和发展的要求是根据《儿童保育法》(2006)第39条第1点(a)制定的。”[4]根据该法第39条及该条款提及的第41条,“学习与发展要求”应按顺序详细说明不同能力和成熟水平的5岁幼儿在六个学习发展领域(个人的、社会的和情感的发展;交流、语言和读写;问题解决、推理和计算;认识和了解世界;身体发展;创造性发展)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和理解方面的学习目标。[5]这一规定为《框架》该如何呈现、应呈现哪些领域的学习目标奠定了基础,是制定目标的特殊依据。其二是《框架》的指导思想。《框架》的导言部分指出了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儿童自出生至5岁的成长经历,对其将来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儿童的成长,良好的家庭教养和优质的早期学习是儿童充分发挥其能力与天赋的基础。”[6]在此基础上,《框架》提出了早期基础阶段力图达到的目标:早期教育的质量与一致性;为儿童提供学习与发展的机会及定期评估和检查;从业者与家长或照顾儿童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机会平等和反歧视的实践。[7]上述内容是课程目标选取的一般依据,决定了所选目标的基本性质。
日本学前课程目标选择的依据如下:一是《学校教育法》。2007年6月,日本政府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第22条指出:“作为义务教育及其今后教育基础的幼儿园的目的是:为幼儿提供保育和教育,创设适合幼儿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8]在此基础上,该法第23条提出了幼儿园教育的五项目标:“培养健康、安全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习惯,促进身体各种机能的协调发展;通过集体生活培养快乐地参加集体活动的态度,加深对家人和周围人的信赖感,培养自主、自律与协作精神以及规范意识的萌芽;培养对周围的社会生活、生命和自然的兴趣、理解、态度和思考力;通过日常会话、图书、童话等喜好的活动,培养正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愿意理解他人语言的态度;通过音乐、身体表现和造型等喜好的活动,培养丰富的感受性和表现力的萌芽。”[9]这些目标是与日本学前课程的五个领域——健康、人际关系、社会、语言和表现相对应的。二是《要领》的基本观点。《要领》开宗明义地指出:“幼儿教育是为人格终身发展奠定基础的重要因素,其根本是根据幼儿的特点,利用环境实施教育,以完成《学校教育法》第22条所规定的目的。”[10]上述《学校教育法》的第22条和《要领》的总则部分均为日本制定学前课程目标的一般依据,决定了目标的性质和基本范围;《学校教育法》的第23条则为学前课程目标制定的特殊依据,决定目标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等。
总之,英国和日本学前课程目标均遵循上位法及纲要的基本思想而制定,其依据都包含一般依据和特殊依据两方面。在一般依据方面,由于英国的学前课程纲要包含了儿童保护和福利要求,因此比较宽泛,涉及了四个方面的原则;日本的则简单明了地指出了学前教育的基本目的,仅限于课程方面。在特殊依据方面,英国以儿童发展为领域划分的依据,内容涉及个人的、社会的和情感的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身体发展和创造性发展五个方面;日本则以学习内容为领域划分的依据,内容包括健康、人际关系、社会、语言和表现五个方面。这种领域划分的差异是自两国有了学前课程纲要以来就有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西方教育传统的差异——东方素有注重儿童认知训练与发展的教育传统,西方则具有尊重儿童、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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