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日本的监管法规来看,代币一经发行,就往往被认定为虚拟货币(即一种财产价值)或预付支付方式(即一种支付手段)。不管被判断为哪一种,发行方和交易所都要承担不同程度的义务。
一、虚拟货币
日本资金结算法第2条第5款对“虚拟货币”有一个总括性的定义:
——购买或借入物品,或接受服务的提供时,为了支付其对价,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使用的,并且可以将不特定的对象作为对方进行购买或销售的,以及可以由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转移的财产价值,仅限于通过电子机器等电子方式被记录的货币,不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以及货币资产。我们称之为1号虚拟货币。
——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作为与对方相互兑换前项所示之内容,以及可以由电子信息处理组织进行转移的财产价值。我们称之为2号虚拟货币。
在上述定义之下,金融事务指南的相关内容提出了有关1号虚拟货币和2号虚拟货币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因素:
对于1号虚拟货币中的“为了支付对价,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使用”这一要件,具体的判断因素有“根据发行者和店铺之间的合同等,为了支付对价,是不是并不限定于可以使用虚拟货币的店铺等”以及“是不是发行者并没有管理可以使用虚拟货币的店铺”;对于“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作为对方进行购买或销售”这一要件,则可通过“可否不受发行者限制,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以及“是否存在与本国货币或外国货币进行兑换的市场”来判断。
而对于2号虚拟货币中的“可以以不特定的对象为对方相互兑换前项所示之内容”这一要件,具体判断因素则包括“可否不受发行者限制,与1号虚拟货币进行兑换”和“是否存在1号虚拟货币的兑换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虚拟货币事业者协会也于2017年12月8日制定了题目为《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应对》的“自律规定”(以下简称“自律规定”),提供了虚拟货币的判断思路:
在ICO时,如果该代币尚未在国内或国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但却明示或默示将来有可能在国内或海外的交易所上市。因为被认为是虚拟货币的可能性高,只要没有个别具体的合理事由表明其不属于虚拟货币,那么原则上,在代币发行之时,按照资金结算法上的虚拟货币进行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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